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做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屬於非訟程序。因為公示催告案件沒有與申請人相爭議的被申請人存在,也就不是明確的民事糾紛。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也不允許存在明確的民事爭議。如果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而形成明確的民事爭議時,人民法院即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又屬於略式審判程序,這是因其沒有訴訟程序那麼複雜的法定步驟和階段,其審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進行公示催告。
民事訴訟法設立公示催告程序的意義在於:及時地明確和穩定票據法律關係,保護票據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流通,消除有礙正常民事流轉的隱患,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一)程序基於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
公示催告程序的開始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而申請與起訴的法定條件和法定內容是不同的。
(二)隻適用於特定的案件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二是依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三)公示催告案件沒有明確的利害關係相對人
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時,必須以其相對利害關係人不明確為條件。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之時已知曉其相對利害關係人是誰,則不能申請公示催告,隻能提起票據訴訟。在公示催告過程中,如果相對利害關係人出現,公示催告程序即應終結。
(四)審判程序簡略
公示催告程序沒有通常訴訟程序所必有的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等步驟和階段。公示催告程序隻有兩大階段,即公示催告階段和除權判決階段。人民法院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審理方式,主要就是書麵審查和公示。
(五)結案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結案方式有兩種,即判決和裁定。但要進行判決,必須以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做出除權判決為前提。對於除權判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公告。如果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然是以裁定的方式結束。
(六)實行一審終審
人民法院對公示催告案件不論是以判決的方式還是以裁定的方式結案,申請人都不得提起上訴,其判決或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有以下兩類:
(一)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票據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票據是一種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基本效力的有價證券。背書轉讓是票據轉讓的一種形式,是指持票人以背書方式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單方要式行為。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麵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製作背書並簽章的人,稱為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權利的人,稱為被背書人。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票據不得轉讓。隻有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才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彙票、本票和支票。這些票據除了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都可以背書轉讓。
(二)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這一規定尚無具體適用事項,還有待於實體法的規定。對於其他可以背書轉讓的提單、債券、股票等被盜、遺失或滅失的,可否申請公示催告,需要由實體法規定。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程序明確的適用範圍,目前隻限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