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申請公示催告,是指申請人因其持有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請求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行為。
公示催告申請沒有相對應的被申請人,其實質是通過公示方式尋找申請人的相對利害關係人,由此使公示催告申請與票據糾紛的起訴相區別。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票據持有人
所謂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隻有票據持有人,才享有公示催告申請權,因為申請權實質上是申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所以,申請權的主體是通過該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票據有關的出票人、原始持有人、最後持有人之前的被背書人等,都不能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
(二)申請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相對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
公示催告的首要目的是尋找申請人的相對利害關係人,如果票據被盜或遺失後,票據持有人已知道誰是相對利害關係人的,就失去了公示催告的必要,而應按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三)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不能作口頭申請。申請書必須包括以下幾方麵的內容:(1)申請人的基本概況;(2)票據的主要內容;(3)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事實。
(四)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的規定,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謂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為票據支付地。
二、公示催告申請的受理
公示催告申請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示催告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同意予以立案的行為。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從兩方麵進行:一是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二是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備。
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書內容不完備、有欠缺的,限期由申請人補充,待申請人補充後,再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受理,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