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示催告案件的審判程序(1 / 3)

一、確定審判組織

根據法律規定,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此規定表明,公示催告程序有獨任製和合議製兩種審判組織,就同一公示催告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可以並用這兩種審判組織。其適用規則如下:

(一)在申請人申請作除權判決之前,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判。一般而言,因公示催告階段的審理較為簡單,所以多采用獨任審判方式。

(二)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申請人民法院作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做出判決,不能適用獨任審判。

二、止付和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一)停止支付

停止支付,是指支付人受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要求,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就其性質而言,是人民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一項保全性措施。停止支付,應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向支付人發出止付通知書。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書後,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為止。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停止支付通知書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強製力的決定,對支付人具有強製其停止支付的效力。其強製性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書後拒不止付的,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二是在除權判決做出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

(二)發出公告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公開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告示。公告的首要目的是告知不明的利害關係人,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並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其次是告知全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某一票據已進入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2.票據的種類、票麵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以及申請公示催告的原因。

3.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4條的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4.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和利害關係人不申請權利的法律後果。

公告應張貼於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將公告張貼於該交易所。

申請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撤回公示催告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並據此做出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三、申報權利

申報權利,是指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或在除權判決做出之前,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的行為。申報權利是利害關係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以免自己的權利因人民法院的除權判決而受到損害。對人民法院而言,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不是為了確認票據權利的歸屬,而是尋找不明的利害關係人,並以此作為是否做出除權判決的理由和根據。

(一)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條件及方式

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申報權利人必須是實際持有丟失、被盜票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