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示催告案件的審判程序(3 / 3)

五、對利害關係人權利的救濟

除權判決是基於兩方麵事實做出的:一是申請人單方麵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二是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因而,從一定程度上看,除權判決具有法律上的推定性質,但是,任何推定結論都有可能與客觀真實不符。如果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因故未能在除權判決做出之前申報權利,其合法權益就會因判決而受到損害。因此,在除權判決做出後,對利害關係人實行相應的救濟就非常必要。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除權判決進行公告,就是對利害關係人的一種救濟。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在除權判決生效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人民法院撤銷除權判決,維護其合法權益。

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做出除權判決之前因正當理由未申報權利。

利害關係人曾向人民法院申報過權利,但被裁定駁回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起訴。

為維護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利害關係人逾期不起訴的,則喪失起訴權,即使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三)隻能向做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這是因為利害關係人起訴針對的是除權判決,而該訴訟的結果又可能導致除權判決被撤銷,所以,利害關係人另行提起的訴訟應由做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利害關係人必須是實際持有被宣告失效票據的人。

隻有實際持有票據的人,才能對票據主張權利;隻有利害關係人所持有的票據被判決宣告失效,才能提起訴訟。

利害關係人的起訴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引例評析”

為了保護票據丟失者的利益,法律設置了一些票據喪失的補救方法,這些方法包括:公示催告、掛失止付和票據訴訟。為了保障票據交易的安全,保護善意取得者的利益,《票據法》設置了票據的善意取得製度,規定善意取得者可以取得票據券麵上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而《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這裏的轉讓包括善意取得的情況,這就意味著在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情況下,排除對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保護,本案的判決就是適用該規定的結果。問題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否妥當?顯然是不妥當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違背了基本的法理。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一旦構成善意取得,原持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善意取得人返還票據。我們不能以《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否定票據善意取得人的權利。公示催告程序保護的是票據丟失人的利益,票據的善意取得製度保護的是善意取得人的利益,當兩種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進行協調、平衡,不能絕對地排除善意取得人的權利。相反,我們更應該傾向於保障票據善意取得人的權利,這不僅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提醒票據的權利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票據,不能將其丟失票據的風險轉嫁給善意取得者的需要。

“思考題”

1.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其適用範圍是什麼?

2.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3.除權判決做出的條件及效力是什麼?

§§第二十二章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