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99-20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40-253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重點內容”

1.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特點

2.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及其職權

3.管理人的職權

4.破產財產的分配

“引例”

河北光華玩具廠是一個企業法人。由於設備陳舊老化,經營管理不善,加之對市場缺乏足夠的了解,長年虧損,1993年已資不抵債,債權人多達數十個,企業負債率為160%。1995年,債權人之一的某塑料公司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請該玩具廠破產還債。法院受理後,決定由審判員李某獨任審理,並依法進行了公告、債權人及債權登記、債權審查確認、財務審計,還召開了數次債權人會議。期間,玩具廠提出和解,但法院認為和解協議無法執行而駁回。另一企業法人提出與該玩具廠合並,在五年內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會議未予通過。在這種情況下,獨任審判員李某判決該玩具廠破產。玩具廠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