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是指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終結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程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是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而屬於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設立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意義在於:為社會經濟的競爭提供了一種淘汰落後的機製,為人民法院審理非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的破產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使我國破產法律製度得到了相對的完善。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破產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6年8月27日公布,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從而使破產程序更趨完善。
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特點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既不同於通常訴訟程序,也不同於特別程序,還不同於執行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一)引起程序開始的方式是申請,而非起訴
破產案件由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申請人既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
(二)破產財產的清算和清償以債權人按比例公平受償和債務人責任限定為原則
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隻以其破產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承擔無限民事責任。基於此,在進行破產清償時,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各債權人隻能按比例受償。破產還債程序終結後,債權人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三)以裁定方式結案
人民法院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不論是因破產原因消除而終結,還是因破產清償完畢而終結,人民法院都采用裁定的方式。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不能用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處理,隻能適用裁定。
(四)實行一審終審
人民法院依照破產還債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以及終結破產還債程序的裁定,是終審裁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得上訴。但是,人民法院做出的駁回申請人破產申請的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列專章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主要是因為我國過去的《破產法(試行)》隻適用於全民所有製的破產企業,而非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的破產則於法無據,人民法院審理這類破產案件也無法可依。基於此,為了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律製度,民事訴訟法對非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作了專章規定。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企業的破產應適用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隻適用於非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的破產,這些企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指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不適用本章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非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的破產案件,除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外,並可參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因為新的《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已經擴大到了所有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