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申請的提出條件
破產申請,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請求。破產申請是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開始的前提和依據。申請破產還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與破產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所謂直接利害關係人,就是破產程序所要終結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有清算責任的人。《破產法》第7條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債務人具有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
這是申請人申請破產的事實依據,也是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事實根據。無此依據,不能申請破產。所謂嚴重虧損,一般是指企業的虧損額已經達到甚至超過企業資產的總額。企業的清償能力有兩個方麵:一是企業自身的經濟能力,即僅靠企業自身現實經濟能力可以清償到期債務;二是企業的信用能力,即企業雖然靠其自身的現實經濟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基於其良好的信譽能夠籌集到一定的資金清償到期債務。如果債務人同時喪失這兩方麵的能力,即是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同時存在上述兩方麵事實的,就表明其已達到破產界限。
(三)應當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企業法人是指債務人,企業法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至於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確定,即以案件的影響大小確定級別管轄。
(四)申請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都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和效力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的事項有三個方麵:一是審查申請是否符合破產申請的條件;二是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備;三是審查是否附有必備的證據和提供必備的材料。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七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