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破產的申請和受理(2 / 2)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破產還債程序即告開始;訴訟時效中斷。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的準備工作

(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規定。

(二)裁定程序開始,並發布立案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即應組成合議庭,同時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並在二十五日內發布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三)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的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的通知書應當寫明: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的法律後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等。

(四)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債權人收到通知書後,應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人民法院發布公告後,債權人隻能申報債權,不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債權的,應當遞交申報書。申報書的內容包括:債權發生的事實及有關證據;債權的性質、數額;債權有無擔保等。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專人對申報的債權負責登記造冊,並按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分別登記。

(五)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還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開戶銀行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費用,須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破產財產被隱匿、私分、無償轉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