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概念和性質
債權人會議,是指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由全體登記在冊的債權人組成的、對有關破產還債的重要事項進行決議和監督的機構。
債權人會議是一個臨時組織,就其性質而言,具有兩方麵的含義:第一,債權人會議要對破產債權的認定、和解、破產財產的分配等重要問題進行討論和表決,因而它是決議機構;第二,債權人會議既要對債務人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又要對清算組的破產清理、清算活動進行監督,因而它又是監督機構。
(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債權人會議由全體登記在冊的債權人組成,各債權人在議事和監督方麵的權利是平等的,但對表決權的享有則有所不同,即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必然具有表決權。
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包括:(1)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2)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3)代替債務人清償了債務的保證人;(4)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以其擔保物受償後,不足以清償自己所有的債權,那麼未受償的部分可以作為破產債權,該債權人就此部分享有表決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由於對抵押物或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因而不具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務人雖然不是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但由於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有關事項都與債務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債務人也必須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並有義務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三)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即審查有關債權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債權人會議行使這一職權,是為了查明各項債權的真實性,為公平清償奠定基礎。因為債權的總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涉及各債權人的利益分配,由債權人會議行使審查職權,可以通過債權人之間的互相監督和製約,保證對債權性質和數額的正確認定。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3.監督管理人。對管理人在破產財產清理、清算活動方麵進行監督。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麵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債務人要求和解的,應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由於和解以及和解協議內容如何,直接涉及各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和解協議草案必須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經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即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了和解。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是由清算組擬定的,由於該方案直接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必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四)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主要事項包括: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指定並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宣布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及其他有關事項;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的基本情況等。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