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做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做出決議。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召開債權人會議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會議,以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五)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債權人會議中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通過表決形成。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對於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也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會議的表決,以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計算票數,以其代表的債權額計算表決的債權額。上述關於表決中的“半數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數,“過半數”不包括本數。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隻要符合法定要求,就對全體債權人產生拘束力。如果有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在決議形成後的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決議違法的,應當裁定撤銷決議,提請債權人會議重新決議;認為異議無理的,應當予以駁回。
二、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確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產生後其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係;(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職責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9)擔保物的取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