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法定情形
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經審理認定後,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行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並不必然導致破產宣告。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必須以其認定債務人確已達到喪失清償到期債務能力這一破產界限為實質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破產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破產宣告:
1.債務人確已達到破產界限,且無和解之意,或者雖有和解之意,但最終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
2.和解協議生效後,債務人未積極進行破產整頓,或雖經整頓,仍不能改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使和解協議不能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和解協議後,確認債務人已達到破產界限的。
3.和解協議生效後,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協議,或有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和解協議後,確認債務人已達到破產界限的。
4.債務人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3)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破產宣告的方式
1.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應當適用裁定。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破產企業的名稱、企業性質、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破產的原因;宣告破產的法律根據;破產宣告後應進行的有關事項,成立清算組、重新登記債權等。
2.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3.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的同時,應發布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三)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
破產宣告裁定生效後,破產案件就進入了實質性的破產程序,並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一,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除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其二,破產宣告後,破產企業即喪失其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和債權;其三,從破產宣告之日起,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轉變為破產債權人,各債權人的債權隻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相對的實現。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應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限定其賬戶隻能供清算組使用。如果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還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重新申報債權。人民法院重新登記債權,仍應按有財產擔保和無財產擔保分別登記。
二、破產債權
(一)破產債權的概念和條件
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享有的並通過破產程序公平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有別於其他債權的根本點在於,它是針對破產企業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隻能通過破產程序受償。
破產債權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破產債權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
所謂破產宣告前成立,是指破產債權發生的原因在破產宣告前業已存在,其並不要求在破產宣告後期限已屆滿。
2.破產債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破產債權的範圍
破產債權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受償後剩餘的未受清償部分的債權;由清算組決定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而致對方當事人損失的,其應賠償的數額也是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