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破產宣告與破產清償(2 / 3)

已經設置了財產擔保的債權,其受償優先,不受破產財產額的限製,因而不是破產債權。

下列費用也不能作為破產債權:

1.債權人因參加破產程序而支出的費用;

2.破產宣告後,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或違約金;

3.破產宣告前,企業應當承擔的罰款、罰金。

三、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指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可依破產程序進行清算和分配的財產。

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所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是破產企業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是可以按破產程序強製清償債務的財產。破產財產包括: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之前所取得的合法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企業所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剩餘部分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狀況時,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四、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依破產程序對破產財產在破產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的活動。破產清償是破產還債程序的最後階段,也是破產宣告的必然結果。

《破產法》第115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破產清償的順序是:破產財產在分配之前,應當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所謂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了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種費用。破產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的管理、變更和分配所支付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剩餘的破產財產再用作破產清償。

所謂共益債務,根據《破產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