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執行程序概述(2 / 2)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執行程序才能開始。

三、執行程序的意義

民事執行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製度,具有以下幾方麵的意義:

(一)有利於實現法律文書的內容,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製裁違法行為審判程序及其他有關程序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對違法行為人的製裁方式,執行則以它的強製威懾作用和具體強製手段,保證了這種確定的有效實現,從而給予當事人權益乃至整個國家經濟建設以有效的保證。

(二)有利於貫徹執行法律,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人民法院及其他有關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是對法律具體適用的表現,執行則是適用法律活動的繼續和完成,最終將有效維護法律及依法製作的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同時,通過具體的執行工作,可向當事人及廣大群眾宣傳社會主義法製,教育人們自覺遵守法律。

(三)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涉外案件的執行。涉外案件一方麵關係國家主權,關係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麵涉及國家之間的經濟、政治交往。能否做好涉及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及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工作,對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十分重要。

四、民事執行應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執行原則

依法執行原則,是指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並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它包含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其次,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最後,執行工作要采取法定方式進行。

(二)執行標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通常包括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要求義務人完成的行為,但不包括義務人的人身。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包含兩層含義:首先,民事執行的對象隻能是一定的財產和民事行為,不包括人身;其次,對財產的執行有一定的範圍。並不是義務人的所有財產都可以全部執行。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的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的原則,是指在采取執行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時,也應適當照顧被執行人的利益。該原則有以下幾項要求:其一,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得超出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範圍;其二,在采取執行措施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其三,在采取查封、扣押、強製遷出房屋或者強製退出土地等強製措施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在場。其四,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時,要依法進行,不能低價出售。

(四)強製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製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執行工作既要采取強製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並給予其自動履行的機會,以促使其自覺履行義務。

(五)協助執行原則

協助執行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當取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把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社會力量的支持配合有機地結合起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協助執行時,人民法院需發出協助執行的通知書,說明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被執行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具體地點,以及協助執行的事項和要求,並附送執行根據。同時,協助執行也是有關單位、個人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因此,如果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無故拒絕、推托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對之采取強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