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1 / 3)

一、執行機構

執行的突出特點在於它的強製性,即直接以國家強製力量實現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作為執行機關必須具有極大的權威和必要的力量。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執行權隻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這意味著執行權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有機組成部分。

人民法院行使執行權,通過具體的執行組織進行,執行組織是人民法院為做好執行工作,根據執行任務而設立的負責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專門機構。它是在人民法院院長領導下的一個獨立機構。目前在基層人民法院內部都設立了執行庭,在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了執行局,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執行辦公室。各個執行機構內,設置有專職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實行審執分立製度。執行機構的執行工作主要由執行員進行,采取重大的執行措施必須有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機構的職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是專門負責執行工作。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準。

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著裝。

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是指當事人申請執行和人民法院開始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它又稱為執行文書。

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法律文書具有執行內容。具有執行內容是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性的基礎,如法律文書無執行內容,就無執行的必要。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有以下兩類:

(一)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

(二)其他機關製作的、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生效的法律文書。這些文書具體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製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我國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做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裁定;

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公證機關審查後要在該文書上注明“有強製執行的效力”。

4.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定。

5.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由於執行工作涉及強製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限製其部分民事權益,因此,不論何種法律文書,隻要法律規定應按民事執行程序執行的,就隻能由享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行使民事執行權,以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

三、執行管轄

依執行根據的不同性質,執行案件的管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第一審和第二審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且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都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製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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