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移送執行也應當在當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時進行。審判人員移送執行,應當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應當寫明:需要執行的事項和具體要求;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償付能力;對履行義務的態度等。同時應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有時還要移交有關案卷材料。
二、執行案件的受理與執行前的準備
(一)執行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第二,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第三,申請執行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第五,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第六,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並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麵告知當事人;還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係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而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對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當事人收到裁定書後,可以根據其雙方達成的書麵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在沒有仲裁協議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公證債權文書裁定不予執行的,應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二)執行開始後的準備工作
人民法院執行庭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而決定受理案件的,應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在受理後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也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複製、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3.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4.被執行人、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需要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要發出委托執行函件。
5.被執行人拒絕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搜查。
6.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製開啟。
7.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應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三)執行工作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幹規定》,人民法院應將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予以公開。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的,執行人員應當如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