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執行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3 / 3)

3.製作執行筆錄。在執行時,有執行員、書記員參加的,由書記員將執行情況,包括執行的財物、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采取的措施記入強製執行筆錄。執行筆錄要由執行人員、有關組織的協助執行人員、當事人以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4.遷出財物的保管。這裏所指的財物,是指被執行人在占有的房屋內或者土地上存放的財物。對強製遷出的財物,應當逐件編號、登記、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然後將這些遷出的財物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如果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5.強製執行完畢,執行人員應將騰出的房屋或者退出的土地及時交付權利人,結束執行程序,以免出現新的糾紛。

七、要求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與財產權相聯係的許可證和執照等。比如,房屋產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在執行過程中,對於有關財產權的證照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與製發證照有關的主管單位協助,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單位協助辦理。各有關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當積極協助,並按照法院的通知要求,為權利人辦好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八、強製執行法律文書所指定的行為

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是指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並由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某種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所謂作為,就是法律文書確定一方當事人為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必須在一定的時期內完成某種特定的行為,如拆除違章建築等。所謂不作為,就是法律文書確定一方當事人為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得進行某種特定的行為,如不得構築阻塞對方出門通道的建築物等。對於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被執行人必須履行。否則,由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對於法律文書指定由被執行人履行一定行為的,執行員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限期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自動履行應當履行的行為。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強製執行。能夠由有關單位或其他人代為完成某種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代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不能代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償付權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被執行人拒不賠償的,可以采用對財產予以執行的相應措施,強製執行其財產。

九、強製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強製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

所謂遲延履行,是指被執行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仍不按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或者被執行人因故意而對生效的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的耽誤。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遲延履行的法律後果因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內容不同而有所區別。被執行人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其法律後果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給付義務的,其法律後果是支付遲延履行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被執行人未按執行根據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人民法院在采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並按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強製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或完全無力償還債務的,即表明被執行人償付能力有限或根本無償付能力。此時,應當中止執行,待其有支付能力時再恢複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的義務並不因法院中止執行而免除,債權人申請恢複執行程序也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製。債權人隻要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即可隨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被執行人有償付能力時,也應當自動履行自己未履行的義務。隻有當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又無收入來源,並且還喪失了勞動能力時,人民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結束後,對有關債務不再予以執行。

十、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一)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執行的概念和內容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二)對履行通知的履行與異議程序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製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也不進行審查。

2.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不屬於這裏的異議。

3.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製執行。

4.該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製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5.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製執行。

6.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7.在對第三人做出強製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製執行。

8.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製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