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1 / 1)

一、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即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涉外民事權益糾紛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民事訴訟的涉外因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

這裏的“外國人”,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的人和國籍不明的人。這裏的“外國企業或組織”是指在外國注冊登記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第二,訴訟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無論當事人是否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隻要引起他們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不是發生在我國境內,而是發生在外國,即為涉外民事訴訟;

第三,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訴訟當事人雖是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他們爭執的財產不在中國境內,而在某一外國境內,也屬於涉外因素。

以上三方麵的涉外因素,隻要具備其一,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在理解涉外民事訴訟的含義時,應注意涉及港、澳、台地區的訴訟。涉及港、澳、台同胞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不應作為涉外民事訴訟對待。但鑒於港、澳、台地區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外,也可參照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涉外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會涉及國家主權問題。涉外民事訴訟由於其當事人可能為外國人,或者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在外國,所以案件的管轄、訴訟文書的送達以及調查取證等訴訟行為往往涉及法院所在地國家與相關國家的主權關係。這一特點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既要維護我國主權利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

第二,涉外民事訴訟可能涉及外國實體法的適用。根據國際法規定,訴訟所適用的程序法除條約有不同規定者外,一般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法;而實體法的適用會因為糾紛的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所有權、物權的爭議,適用爭議標的物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身份關係的爭議,適用屬人法,即人的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涉及法律行為方麵的爭議,適用行為發生地國家的法律;此外,在民商事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協商選擇實體法。

第三,涉外民事訴訟可能需要借助國與國之間的司法協助方式。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可能需要向外國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或進行調查取證,這些訴訟行為就需要以司法協助的方式完成。

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關係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和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它是民事訴訟法對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所做的補充性規定。在一些國家,又稱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第四編的規定,該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可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