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1 / 2)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特殊情況而製定的。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和當事人進行涉外民事訴訟,必須遵守這些一般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章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包括: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信守國際條約原則;司法豁免權原則;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原則;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這些原則的核心是國家主權原則,是主權原則在不同方麵的體現。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是指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均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這一原則是涉外民事訴訟中維護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是我國國家獨立和主權完整的基本要求。

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麵的內容:

(一)任何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隻要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都必須遵守我國民事訴訟法。

(二)凡屬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我國均享有司法管轄權;凡屬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管轄案件,任何外國法院均無權管轄。

(三)任何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在我國領域內均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隻有經我國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並裁定承認後,方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國際條約,是指主權國家或準國家和國際組織為了確定相互間在一定國際事務中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信守國際條約,是國際關係中公認的準則。隻要締結或者參加了國際條約,就有信守的義務,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就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但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世界各國將國際條約付諸實施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將國際條約的內容轉變成國內法加以執行;二是在國內法中確定承認和適用國際條約的基本原則並遵守執行。我國采取了後一種做法。

三、司法豁免權原則

司法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派出的外交代表,免除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司法豁免原則是主權國家平等原則在司法上的具體體現。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是我國人民法院處理有關司法豁免問題的根據。目前,我國已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等有關司法豁免的法律,締結或者參加了《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特權與豁免公約》、《維也納外交公約》、《維也納領事公約》等有關司法豁免的國際條約。

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司法豁免的人員範圍包括: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司法豁免權分為刑事司法豁免權和民事司法豁免權。外交代表的刑事司法豁免權是完全的、絕對的,而民事司法豁免權是不完全的、有限製的。根據《維也納外交公約》和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

(一)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交代表被訴至我國法院,如果派遣政府表示放棄民事豁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