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交代表提起民事訴訟,而被反訴的;
(三)外交代表因公務外的私人的或商務的事務與他人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
外國領事官員和領事館行政技術人員僅就其執行職務的行為享有司法管轄豁免,但有四種情況除外:其一,涉及未明示身份而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的契約的訴訟;其二,涉及在中國境內的私有不動產的訴訟;其三,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訴訟;其四,因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涉及損害賠償的訴訟。
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使用本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國際社會普遍遵循的準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做出規定,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涉外民事案件,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適用這一原則的要求是:
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第二,外國當事人提交訴訟材料,必須附具中文譯本;
第三,外國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提供,但費用由該當事人承擔。
五、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這一規定既體現了我國獨立行使司法權、不準外國律師參與的原則,又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律師製度是一國司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允許外國司法製度幹預本國司法製度,這是一項國際上公認的原則。律師資格隻在其所在國受到承認,在他國無效。因此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外籍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我國律師。但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也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如果外籍當事人不在我國領域內而被起訴,為保護外國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代理民事訴訟。
外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需要履行授權委托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這一規定對於保證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