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1 / 3)

一、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由於司法管轄權是行使主權的具體表現,司法管轄權不僅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並進行審理的前提,而且與法律的適用(包括程序法、實體法和衝突規範)密切相關,因此,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國法律在確定本國法院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時所依據的原則主要有三種:一是屬地原則,即以當事人的居住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發生地為聯係因素來確定管轄權;二是屬人原則,即以當事人的國籍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權;三是有效控製原則,即以當事人起訴時在其國內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依據屬地原則來確定涉外案件的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章對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這些規定將管轄分為以下幾類:

(一)牽連管轄(或稱特殊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管轄也被稱為牽連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特殊地域管轄時,都隻是“可以”由某一法院管轄,而不是必須由該法院管轄。上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一個案件中可能會同時涉及,因而經常會發生幾個國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從而出現管轄權的衝突問題。為了解決管轄權衝突,《民訴法意見》第30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協議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或協議指定某個國家的法院來管轄某一涉外案件,它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管轄權製度。協議管轄分為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兩種。

明示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他們之間如果發生糾紛,由某國法院管轄。這種協議可以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載入合同之中,也可以是當事人單獨就管轄達成的協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對明示協議管轄作了如下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麵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我國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協議管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協議管轄的範圍僅限於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其他涉外民事案件不允許協議管轄;

第二,關於約定管轄的協議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協定無效;

第三,協議所選擇的管轄法院隻能是與爭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法院;

所謂“與爭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一般是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被告代表機構所在地等。

第四,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隻能是第一審法院,而不能協議選擇第二審管轄法院,而且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默示協議管轄,又稱為應訴管轄或者推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訂立管轄權協議,一方當事人在一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無條件應訴或者在該法院提出反訴,則表明當事人已默示該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一規定有利於擴大我國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的範圍。

根據這一規定,構成默示協議管轄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雙方當事人對管轄問題沒有約定;第二,一方當事人已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訴;第三,被告對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第四,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專屬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定的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的規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這一規定,這三種合同糾紛案件排除了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麵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在我國進行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合作勘探開發,既涉及國家主權,又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同時還涉及我國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因此,發生上述合同糾紛,都應依我國法律由我國處理。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

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是指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但在我國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規定。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一節關於期間的一般規定。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則應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其具體的特別規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