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3 / 3)

(三)委托我國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

對住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這種送達方式符合國際慣例,並在我國參加的《維也納領事公約》中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聯合發布的《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幹問題的通知》也規定,我國法院向在外國領域內的中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如該國允許我使、領館直接送達,可委托我駐該國使、領館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當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示其訴訟代理人有權代收訴訟文書或特別指定代理人代收訴訟文書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向代理人送達訴訟文書。

(五)向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受送達人是外國企業或組織,在我國設有代表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機構送達。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未設代表機構,但在我國設有分支機構或業務代辦人,如其有權代表外國企業或組織進行活動,其活動的結果由該企業或組織承受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訴訟文書送達該分支機構或業務代辦人。

(六)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大多數國家接受的一種簡便易行的送達方式。如果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在以上六種方式均不能使用時才能采用。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依照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六個月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涉外財產保全

(一)涉外財產保全的概念和特點

涉外財產保全,是指可能因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產采取的預防和強製措施。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有的當事人居住在國外,有的當事人財產在國外,特別是在涉外經濟、貿易、運輸、海事海商案件中,爭議的財產數額較大,如果不及時采取財產保全,一方當事人一旦將財產轉移、隱藏、出賣、毀損等,不僅會給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造成困難甚至不能執行,而且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切實的保障和實現。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民事訴訟法》第27章對涉外財產保全作了特別規定。但是,對涉外財產保全中沒有規定的,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財產保全的一般規定。

涉外財產保全同國內財產保全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涉外財產保全隻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而國內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可根據申請人申請進行,也可依職權主動進行。

2.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而國內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在十五日內起訴。

3.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而國內財產保全不存在監督問題。

(二)涉外財產保全的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所以財產保全有兩種: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但無論是哪一種,都隻能由申請人申請而開始。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

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護申請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申請人申請錯誤,致使財產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實際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三)涉外財產保全的措施

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認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應及時做出裁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是發布扣押令,查封、凍結、扣押財產,責令提供擔保或者采用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對被申請人使用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四)涉外財產保全的解除和執行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決定的,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立即生效,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解除財產保全:

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未在三十日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三,受訴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原因消失,或者審理後申請人敗訴,人民法院均可解除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應當發布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財產保全的命令應當送達被申請人和負責監督保全財產的有關單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