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要在“組織總則”一章中,對委員的權利和義務應有更加明確的規定,以凸顯政協的民主性。要保障委員的權利,尤其要保障委員的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以及發言權不受追究等。權利和義務是統一體,這樣對履行政協職能是極為有利的。
四、政協組織應納入法律體係
現在的政協章程在職能、任務、活動方式等方麵的內容比過去豐富了許多,也明確了許多,但還有不足,主要是人民政協的組織體係還沒有納入國家的法律體係。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政黨製度的重要組織形式,是我國政治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樣的製度目前主要依靠執政黨的政策、過去的慣例、政協的內部章程維係,沒有納入國家法律體係。在我國的實際政治生活中,人民政協不僅具有極其尊崇的政治性榮譽地位,而且具備了國家機關的全部設置形態、活動形態和財政供給。為了真正發揮“一黨執政、多黨合作”這種政黨製度的積極作用,建議在修改章程中設專門的章節,確認人民政協為國家政治機構。將人民政協納入國家機構體係,在憲法和人民政協組織法上,確認人民政協的適當職權,使人民政協的工作法製化。現在看到的許多政協文獻都是提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而沒有法製化。我們是法治國家,所有的政黨、組織團體都應該納入法製的軌道,政協作為一個政治聯盟性的組織,賦予它一定的法製功能,有了法律保障,其作用是會充分發揮的。在我們國家的政治結構中,有起核心領導作用的中國共產黨,有負責立法的人民代表大會,有負責執行的人民政府,又有一個負責協商的人民政協,再加上獨立的司法機構,應該說是既符合我國國情,又體現權力製衡的法則。權力製衡是普遍的政治法則。這種製衡結構,不僅不妨礙執政黨的領導,而更有利於改善執政黨的領導。
十六大提出,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實質上是製度文明。製度文明的核心是權力製衡,而權力製衡又必須是雙向的。隻有建立起一個比較完善的、相互製衡的體製,政府才會是高效的、廉潔的、負責的,才能較為有效地遏製腐敗。這已為國內外無數的曆史事實所證明,這些問題說到底都涉及權力思維的轉變,有了這個轉變,才能推動政治體製改革,才能走上政治文明之路。
我深信,通過政協章程的修改,能夠在政治文明的道路上走出一步,從而把人民政協的工作大大向前推進,取得更為優異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