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情況(3 / 3)

第三,缺乏參與國有企業戰略重組的高素質策劃人才。我省相對缺乏有規模、有實力、質地優良和效益突出的“龍頭”型民營企業。隨著國企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對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民營企業要求越來越高,有經濟實力、有管理能力、有研發能力已成為國有企業選擇合作夥伴的重要條件。然而,我省由於民營企業總體水平較低,確實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參與本地國企改革的力度。民營企業要成功收購、重組國有企業,除了實力雄厚外,還必須有一個高水平的策劃人才或機構,這樣才能夠準確選擇投資領域的對象,迅速對投資對象做出整體評價,並製定出完整、有效的重組方案和發展規劃。湘火炬收購我省的陝汽和陝齒,深圳比亞迪收購秦川汽車的成功案例,充分說明了高級策劃人才的重要性,而這一點,正是我省民營企業在發展中所欠缺的。

第四,民營企業自身素質存在一些缺陷。有的民營企業在參與改組改造前可行性分析不足;有的自身管理水平不高和經濟實力不強,缺乏並購和整合能力;有的看重的是國有企業的土地或寄希望於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沒有全力投入重組後的改造工作,隻進行麵上的組合,並未進行實質性整合,給企業發展帶來隱患。

三、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轉變觀念,加快推進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步伐

要充分認識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切實做到“兩個毫不動搖”和“一個統一”。在改組改造中,民營企業有增量資產和靈活經營機製等優勢,國有企業有存量資產、優秀的人才隊伍等優勢,兩者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相互促進,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有利於安置下崗職工、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增加國家稅收、促進生產力發展。這是利國利民的好事。特別是像我省這樣國有中小企業較多的省份更要重視這項工作。

(二)建議國家盡快製定、出台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政策規定

文件既要規定民營企業改組國有企業需要完成的程序,也要對改組方、被改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實質性規定。比如要求必須製定改組方案,其中包括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和企業重整方案。明確改組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用途的變更、資產剝離等方麵的政策規定等。同時在政策上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無論在國有企業還是在民營企業就業,其勞動保障權益是一樣的,是平等的,從製度上解決職工的後顧之憂。

(三)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服務

針對改組改造工作,建議政府要注意發布和提供有關信息;加強企業兼並重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和培訓,舉辦法律法規講座、出版發行有關規定的摘要等;各級政府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盡快轉變職能,提高效率;建設社會信用體係。政府應把大部分精力用於投資環境建設和基層政權工作,少管理企業本身的事。“項目自己找、資金自己湊、盈虧自己負”,一切由企業自主。政府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做法:一是指導不能指揮。經常給民營企業傳達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提供外地經濟信息,隻起指導作用,不當指揮員,不管企業自身業務。二是幫助不幹涉。凡是企業找到政府,提出要幫助解決的要求,一定盡力幫助,但決不幹涉企業的決策。三是服務不謀私。

(四)妥善解決國有企業的曆史遺留問題,降低改組改造成本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具有實際操作性的相關政策,處理好國有企業的社會性負擔問題,為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減少阻力,同時做好國有經濟整體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切實做好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思想工作,統一認識,既保證國有資本的合理流動,又要加強監督管理,為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調整創造條件。對國有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企業不良資產債權,民營企業應優先優惠承接,以此債權轉為股權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

(五)改革投融資體製,著力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實踐證明,長期受到廣泛關注而又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的民營企業投融資問題,單靠省級政府難以解決。建議國家加快改革投融資體製,探索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新路子。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建立適應各類中小企業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區域性市場。使成熟企業上主板市場,發展期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域性市場融資。同時,製定有關政策,鼓勵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新興科技企業到香港創業板、美國納斯達克等上市融資;成立專門服務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研究的中小銀行和政策性投資銀行。通過各種政策性投融資措施,引導中小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社會投資向研發項目、高新企業投資和貸款;放開政策,鼓勵地方創建一批民間風險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研發種子基金和民營風險投資公司,為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服務;搞活資金市場,拓寬民營企業間投融資渠道。發展銀行貸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授信業務,如銀行承兌彙票、銀行本票、信用證、保函以及商業彙票等;允許技術型、長線型、出口替代型以及大型基礎設施、涉及社會重大利益的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並流通轉讓;允許民間投資項目申請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商業貸款。

(六)全麵清理各種不合時宜的歧視性規定

目前,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除對少數行業明令禁止民間資本進入外,沒有對民間資本有特殊的歧視性規定。但在實際經濟運行中,由於行業壟斷和部門、地方保護主義等多種原因,客觀上存在種種不合時宜的歧視性規定。如在市場準入和產業進入方麵,許多外資企業都可以進入的行業,卻不允許民營企業進入;在投資政策的透明度方麵也存在不公開、不公平、不透明、收費大於稅收等問題;在改製資產處置中,職工或自然人個人名下應收欠款一律不予核銷(而新的企業財會製度則明確規定3年以上應收款項可以核銷)、國企改製前擅自處置的資產不予核銷,或有資產(貸款擔保、訴訟中的經濟糾紛等)不予認可,地麵建築物評估即使折舊提完也須評估原值30%以上等不合理規定;在立法方麵,我國現行立法對企業公私財產采取不同程度的保護態度。可見,全麵清理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和WTO規則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已是當務之急。

(七)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建議政府從以下幾個方麵進一步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一是配合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以及適應加入WTO對外資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製定對民營經濟的市場準入和行業開放政策,提出未來5-10年若幹行業民營經濟應占比重等方麵的指導性意見;二是製定改善民營經濟“分類指導、扶優汰劣、量力而行”的政策措施,明確在實施國有企業的轉軌建製過程中堅持國民優先原則,任何領域在計劃向外國資本開放之前,都應提前首先對民間資本開放。創造條件促進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基礎產業,為民間資本開辟新的投資空間。

(八)引導民營企業提高自身素質,學會運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

參與改組前,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製定周密的改組方案,對被改組方的隱蔽性債務等不確定因素要有足夠的估計,要不斷提高兼並重組的能力。對國有資產、對職工要有責任感。要注重企業的誠信建設。

(九)建立和逐步完善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係

製定明確的運作辦法,為各類企業提供產權交易、公平競爭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