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誠信社會 夯實市場基礎(2 / 2)

第四,建立健全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級製度。規範市場信息傳遞機製。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有賴於建立健全信用主體的信用評級製度,特別是要建立企業與個人的信用評級製度。同時以立法的形式盡快建立所有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檔案,並對信用檔案的記錄與移交、管理與評級、披露與使用及評級機構與被評級單位的責任與權益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五,打造誠信信息共享平台。部門間、地區間的信用管理信息不能共享,信息渠道不暢通,致使違規企業有漏洞可鑽。很多行政管理部門,如衛生、技術監督、工商、環保等部門,一方麵沒有正式建立企業的誠信檔案,另一方麵也沒有實現信息共享。即使一個部門發現了企業有不誠信行為,企業在辦理有關證照時也能順利通過其他部門的審批。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有效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建立便捷的、社會共享的、滾動的企業信用查詢係統。應建立可操作的企業信用檔案上網係統工程,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記錄在案,並在網上隨時可查詢該企業的不良誠信記錄,使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失去市場活動的機會和空間。

第六,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現在國家對企業破產、重組前後的債權、債務處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範,一些欠銀行錢的企業在沒有經過與銀行協商的情況下硬性破產、重組,企圖逃避債務,法院、工商等部門也給他們開綠燈。因此,應針對國有企業改製、重組、借貸還貸、三角債等問題,製定比較完善的改革配套措施,從法律上、製度上減少銀企之間、國企之間、國企內部欠債不還,借改製、重組逃避債務,侵吞國有資產的失信現象。

第七,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企業是信用風險的主要承擔者之一,然而今天的信用缺失很大程度上是體製障礙造成的。法律法規對企業法人應履行的信用義務沒有具體要求,對於失信的行為,也普遍缺乏具體的懲罰措施,某些方麵還存在盲點。比如對惡意操縱證券市場、公司公布虛假信息等諸多失信行為的處罰還無法可依;對企業公布虛假信息,沒有明確法律責任。執法部門在懲處失信違法行為時,也缺乏法律依據。比如要公布違法企業和企業法人的“黑名單”,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企業法人可以告執法部門侵害他們的名譽權、隱私權。另外,違法企業在一個城市有了失信記錄,他到異地工商部門再辦一個執照,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不許辦。

第八,營造誠信的社會文化氛圍。扭轉社會誠信文化氛圍淡薄、誠信吃虧、失信占便宜的現象。提高企業和全社會的信用意識,營造良好的信用氛圍,在企業和全社會樹立講誠信的公德意識,形成誠信光榮、失信可恥、信用即財富的共識和理念。守信用、重承諾是企業安身立命之本、成長發展之基、競爭取勝之寶。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家其實也是一個市場主體,建立誠信道德規範和社會信用製度是改善社會投資環境的重要舉措,它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在西方發達國家,信用被視為經濟生活中“防止跌倒的手杖”。經濟生活中的失信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是極大的。企業不講信譽會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其失信行為必然會加大民眾在經濟生活中的貨幣成本、時間成本、精力成本,進而產生畏懼心理,壓抑消費動機。我們要從理念上、體製上、機製上和法律上齊抓共管,使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製,從而全方位打造誠信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