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規宣傳的方法與效果(1 / 2)

——淺談文物普法工作中的“五個結合”問題

rihgt劉智

2002年10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如何使這部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宣傳普及無疑是極其重要的一環。普及文物法律知識,增強廣大群眾的法製觀念,提高全民的文物意識,形成人人愛護文物的良好社會風氣,是我們廣大文物工作者一項十分重要且非常艱巨的任務;是一件需要我們下大工夫,花大氣力,經過長期而不懈地努力才能辦到的事情。如果宣傳方法得當,則往往會在短期內取得較好的、甚至是意想不到的效果。通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在文物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中應重點堅持抓好“五個結合”,並注意妥善處理好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問題。隻有這樣,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宣傳效果。

一、堅持經常性的宣傳與短期突擊性宣傳相結合

實現全民知法、懂法,並自覺用法的目標,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所以,我們必須首先牢固樹立起打持久戰的戰略思想。製定長遠規劃,始終把它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我們所擁有的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在每個開放參觀點和陳列展覽室適當位置,專門開辟一塊宣傳陣地,舉辦宣傳專欄或櫥窗,介紹文物知識,宣傳文物政策、法規,使廣大遊客在參觀過程中自然而然地學到了文物知識。文物政策、法規的宣傳、谘詢站應定期邀請文物專家解答遊客提出的各種有關問題,並免費為群眾鑒定文物。這種經常性的陣地宣傳,對普及文物法律知識,提高全民的文物意識,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它往往也有很明顯的局限性,即它的覆蓋麵僅僅局限於遊人,沒有來參觀的群眾自然不在我們的宣傳範圍之內了。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擴大宣傳教育的覆蓋麵,使更多的群眾,尤其是當地群眾受到教育。我們走出館門,走出陣地,插入當地的農貿集市、物資交流大會以及文化廟會等大型活動之中,乘四麵八方群眾雲集的大好機會,集中組織精兵強將,開展大規模的突擊性的宣傳活動,設立宣傳、谘詢站,散發宣傳材料,舉辦臨時展覽,組織文藝演出,播放有關錄音,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標語等。這種聲勢浩大的突擊性的宣傳活動與經常性的陣地宣傳有機而巧妙地結合起來進行的宣傳方法,往往能夠收到非常好的宣傳效果。

二、堅持麵上宣傳與點上宣傳相結合

普及文物法,必須首先注重麵上的,即麵向城鎮人口聚集地的眾多的廣大市民群眾的宣傳。麵上的宣傳,盡管覆蓋麵寬,但卻使廣大農村地區成為我們宣傳上的空白點、遺漏點。居住十分分散的農民群眾成為我們普法中的一大難點,但它卻是一個不容忽視且非下大工夫解決的問題。因為一些重要文物點往往就分布廣大的農村地區,這些重要文物點也常常是犯罪分子覬覦的目標,這些地方的農民也往往極易成為犯罪分子利用的對象。由此可見,對農民進行文物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是非常重要和十分迫切的。宣傳與不宣傳,情況大不一樣。不宣傳,群眾會受犯罪分子唆使、誘惑,極易成群結隊、瘋狂地參與文物犯罪活動。而宣傳了,往往就會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即一旦群眾知法、懂法了,絕大多數(個別乃至極少數“唯錢是圖”的人例外)不但不會再參與犯罪活動,而且還會自覺地抵製,乃至積極配合文物、公安部門同犯罪分子作鬥爭。因此,我們必須在注重抓好麵上宣傳的同時,每年組織專門力量,花一定氣力,下一定工夫,有目的、有計劃、有針對性地深入到廣大農村,尤其是深入到各地重要文物點所在的鄉鎮、村組以及文物點毗鄰的機關、單位等或文物分布密集地和文物犯罪活動猖獗地區,挨村(機關)挨組(單位),甚至挨門挨戶,逐人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做到送法到戶,說法及人。此外,每年春、秋季,還要組織力量分赴廣大農村植樹造林、水利建設等大會戰工地,進行現場說法。這樣,不但能夠確保會戰工地出土文物的安全,而且還能使相對集中的眾多的農民群眾受到文物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此為其一。其二,廣大的大、中、小學校也是我們一個重要的、不可忽視的宣傳重點。結合當前的愛國主義宣傳教育活動,我們應主動與學校聯係,建立教育基地,定期組織學生上門參觀,接受教育。並派專家或業務骨幹,深入到學校,向廣大師生宣講祖國燦爛的曆史文化遺產,宣傳文物政策、法規,使廣大青少年從小就懂法守法,具有“愛我中華、護我文物”的意識和法製觀念。這也是我們的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其三,文物法規的宣傳普及,同辦其他事情一樣,隻要各級領導同誌這“關”攻下了,隻要領導同誌知法、懂法,並帶頭執法、用法了,那麼,其他群眾的普法工作就好做多了,也就是說,整個文物工作也就好做多了。因此,提高各級黨政領導同誌的文物意識,增強他們的法製觀念,也就成為我們普法工作中的又一個“重頭戲”。領導往往事情多,工作繁忙,難找難見。所以,我們必須學會“見縫插針”的工作方法,采取“逢會插一腳”、“送法上門”、“勤找勤彙報”等有效的工作策略,以期達到我們的宣傳目的。此外,公、檢、法、司及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以及專業建築施工單位、開發公司等,是除文物部門之外的,文物政策、法規的重要貫徹實施者。因而,這些部門,這些單位當是我們的第四個宣傳重點。做好他們的宣傳工作,對於我們全麵、有效地貫徹執行文物法意義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