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些民政部門忽視民間組織發展規劃製定,導致民間組織盲目發展,區域布局失衡。
(3)有些政府主管部門誤認為行業協會是政府的代管機構,是政府行政權力的競爭對手,因而不願意把政府對行業的管理職能轉移給社會團體,從而擠壓了行業協會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2.政府缺乏培育發展和監管民間組織的政策法規體係
從法製上考量,中國沒有《民間組織法》,對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國家尚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規體係。
(1)現行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三個條例立法層次低,對民間組織的設立、性質、地位和作用沒有明確規範,對不同類型、層次的民間組織缺乏具體登記辦法,因而無法實施有效的分類管理。
(2)現行條例對民間組織人員編製、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職稱評定、稅收減免等缺乏配套法規,造成民間組織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
(3)現行條例對涉外民間組織缺乏相應的登記管理辦法,造成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無法可依。
(4)現行條例對非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缺乏強製取締的執法依據,造成取締那些未經登記的民辦學校、醫院和幼兒園等非法民辦非企業單位比較困難。
(5)現行條例與個別相關行業法規相脫節,造成民間組織“雙重管理體製”運行秩序混亂。
(6)現行條例對民間組織缺乏必要的社會監督和評估機製,造成民間組織輕視自律機製建設。
3.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體製運行失諧
按照現行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南通市民間組織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體製,這種體製基本適合中國國情,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行為往往難以達到和諧一致狀態,甚至產生難以堵塞的漏洞。
(1)一些業務主管單位往往忽視對民間組織的規範管理,甚至放任自流,由於業務交叉或者本位利益驅動,不願充當民間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這種與登記管理機關不配合行為導致了一些民間組織無法登記。
(2)部分行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一旦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登記管理機關就不得不批準,否則就會發生與業務主管部門不相配合局麵,直接造成登記機關對民間組織的監督管理不力的嚴重後果。
三、南通市民間組織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對策
如上所述,南通市民間組織在總體上仍處於依附地方政府的弱勢地位,而政府部門對民間組織的培育發展和監管也存在薄弱環節和亟待解決的難題。但是,在完善市場經濟體製和推進行政體製改革進程中,南通市民間組織必將走上健康有序發展道路。南通市政府必須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監管民間組織的各項政策法規。
(一)南通市政府扶持培育發展民間組織的方式與重點
1.南通市政府扶持發展民間組織的方式
南通市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的要求,結合南通現代化建設實際,通過轉變職能、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方式大力扶持民間組織發展,充分發揮南通民間組織的重要作用,使各類民間組織成為構建南通和諧社會的主體力量,建設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完備、充滿活力的多元民間組織體係。
2.南通市政府培育發展民間組織的重點
南通市政府應當重點培育發展以下幾類民間組織,使之成為建設“和諧南通社會”的生力軍。
(1)加快行業協會改革步伐,大力發展與世界貿易組織接軌的獨立的區域性的行業協會,使之成為承接政府轉移職能、開展行業管理服務、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區域發展和環境利益衝突的重要載體形式。
(2)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建設,使之成為開展農業技術服務、農產品產供銷服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助推器”。
(3)加大城鄉公益類慈善類(基金會和愛心超市)民間組織扶持力度,使之成為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慈善和社會事務管理,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改善民生狀況的重要載體形式。
(4)推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快速發展,扶持、培育和發展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生態環保、服務社區和“三農”等領域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使之成為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建構居家養老社會化服務體係的重要力量。
(5)積極發展城鄉社區民主型民間組織,使之成為參與製定公共政策、治理突發公共事件、促進基層群眾自治、促進城鄉和諧社區建設的重要力量。
(6)南通市政府扶持市社科聯、市科技協會等學術性社會團體,使之成為開展學術交流、反映群眾訴求、推動科技進步以及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力量。
(7)聯合性社會團體以加強國內外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江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發揮政府和市場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南通市民間組織的管理監督體製創新的主要途徑
南通地方政府必須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方針,健全和實施充分發揮民間組織作用的政策法規體係,同時加強民間組織自身建設。
1.健全和實施強化民間組織管理的政策法規體係
民間組織政策法規體係建設,對於完善民間組織管理體製,規範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與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提出的“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行政體製改革要求相一致,南通地方政府必須健全和實施扶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民間組織的政策法規體係。
(1)解放思想,走出認識誤區。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領導要正確認識民間組織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營造重視民間組織發展和管理工作的輿論氛圍。
(2)科學論證,完善相關法規體係。按照分類管理原則,製定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區和公益性慈善性民間組織,加快製定行業協會承接政府部門轉移的行業管理職能等規章製度,推進“政府——社團”分開進程。
(3)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規範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權限,克服監管不力和許多民間組織因無業務主管單位而無法登記的不正常現象。
2.銳意創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模式
深化民間組織體製改革,創新民間組織管理方式方法,是加強和完善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
(1)創新雙重管理體製。采取分類指導方法,對基層、社區和公益性民間組織進行民政單一管理製度改革試驗,對行業協會實行民政主管業務歸口的管理辦法,對專業性社會團體和民辦學校、醫院等民辦非企業單位仍沿用雙重管理體製。
(2)加強登記監管力量。根據民間組織數量規模擴張情況,充實登記管理力量,增設執法監察機構,健全監控預警體係,保證行之有效的執法監督能力。
(3)完善社會監督和評估機製。健全以縣區民政機關為中心,鄉鎮村共同參與的民間組織監督網絡,形成上下聯動、反應快速的社會監督機製,同時建立社會監督和社會評估機製,對民間組織進行績效評估。探討實施覆蓋民間組織的黨建工程的具體途徑。
3.加強民間組織誠信建設和能力建設
保證民間組織專項經費和專職人員編製待遇到位,加強民間組織誠信建設和能力建設,是促進民間組織健康發展的關鍵。
(1)開展民間組織人員培訓,提高民間組織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增強民間組織治理能力、創新能力、協調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2)擴大自律誠信建設活動範圍。完善民間組織信息披露和失信懲罰製度,規範民間組織財務管理,建立自律與誠信機製,提高民間組織的公信度。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民間組織自我管理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與群眾依法自治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