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的政治內容來考察,憲法和民主政治是不可分的。憲法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在封建專製製度下,沒有民主可言,也就不可能出現憲法。資產階級憲法是在反封建專製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製的過程中產生的。憲法的產生發展和民主製的產生發展是同一個過程。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專製、爭取民主的鬥爭中逐漸建立了一套合乎資產階級利益的民主製度,革命成功後,必須將這些民主製度加以鞏固,所以,便以“人民”的名義製定憲法,把一係列的民主製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不受破壞。同樣,無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後,也要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已經爭得的民主成果。因此,一部憲法發展史實際上就是民主運動史。毛澤東主席曾總結了這個曆史事實:“世界上曆來的憲政,不論英國、法國、美國,或者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
由此可見,憲法與民主政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係:民主是立憲的政治前提和理論基礎,沒有民主就沒有憲法;憲法是民主的確認和保障,是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
(四)憲法是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集中體現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集中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但是這種意誌的體現並不是隨心所欲、輕易而為的,統治階級必須充分考察本國的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並以這種力量對比關係為依據來確定憲法的基本內容。正是在這層意義上,我們說憲法是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集中體現。在有階級或者階級對抗相對激烈的社會裏,所謂政治力量對比首先是階級力量的對比。
憲法和普通法一樣,都是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體現。但體現的程度和方麵有所不同,憲法是統治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個方麵的根本利益和根本要求,而不僅僅是某一方麵的意誌和利益。另外,從統治階級的階級結構來看,不止一個階級或階層,這些不同的階級、階層有著各自的意誌和利益,彼此之間還可能是矛盾的。因此,經過協調,最終製定的憲法所體現的也不隻是其中某一個或某幾個階級、階層的意誌和利益,而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和利益。
憲法體現階級力量對比關係還表現在憲法內容隨著階級力量對比關係變化而改變,換句話說,階級力量對比關係是影響憲法內容的重要因素。當統治階級力量變弱,被統治階級力量變強,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發生質的變化時,階級鬥爭形勢劇烈變化,原來的統治階級被推翻,而被統治階級奪取了政權,成為新的統治階級,引起統治與被統治地位的改變,必然導致不同類型憲法的產生。例如二戰以後,中國、朝鮮、南斯拉夫、羅馬尼亞等國打敗了法西斯侵略,推翻了本國反動政權,廢除舊憲法,製定了自己新生國家的憲法。
當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力量對比關係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質的改變,隻是強弱程度有所變化。這種情形下統治與被統治地位不會改變,但統治階級實行統治的方式要作相應調整,因而憲法要作相應的修改和補充,但不會發生根本性質的改變。例如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從1791年到1875年,80多年就先後頒布過11部憲法。有的規定君主立憲製,有的規定共和製、也有複辟帝製,每次變更都反映了法國當時各階級力量的消長。此外,國際間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變化也會影響一國憲法的製定或修改。比如二戰的結果是民主進步力量戰勝了法西斯反動勢力,德、意、日在戰後製定的憲法裏就寫進了國民主權、民主和平等原則等內容。
在政治力量對比關係中除了居於首要地位的階級力量的對比之外,還包括了與階級力量有直接聯係的同一階級內部的各個階層、派別的力量對比以及與階級力量既有若幹聯係又有重大區別的各種社會集團的力量對比。總之,憲法所體現的政治力量對比關係是全麵的,而其他法律雖然也體現政治力量對比關係,但隻側重於某一個或幾個方麵,隻有憲法才能全麵、集中地體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對憲法的概念作如下歸納:所謂憲法,就是規定國家的根本性問題,使民主製度法律化,集中體現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的國家根本法。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部憲法都不是憑空產生的,它的製定或修改必然要根據一定的理念、遵循一定的準則;任何一部憲法的實施也不是隨心所欲的,必然要依照一定的指導思想、遵循一定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具體而言,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製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整個過程之始終的基本精神。它們寓於憲法之中,是各國運用憲法規範據以調整社會關係、確認國家和社會製度的基本要求和準繩。
(一)西方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又稱主權在民原則,指國家的一切權力源自人民,屬於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主權,通常是指國家固有的對內至高無上、對外獨立自主的權力,或者說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而不受他國幹預或限製的最高權力。
近代主權觀念最先由法國古典法學家讓?波丹提出,盧梭創立了人民主權學說。盧梭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認為國家是人們訂立契約組成的共同體,大家必須服從公意。所謂公意就是最高權力即主權。主權應屬於人民,具有不可轉讓性和不可分割性。人民主權學說推動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發展,成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製統治的強大思想武器。這一學說最初是以理論形態表現出來的,繼而以宣言的形式用於政治實踐。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都對這一學說作了明確的表述,後來又被寫進憲法,成為資本主義憲法的一條共同原則,“民有、民治、民享”思想在許多國家憲法中得到體現。
2.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即作為一個自然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它是針對封建王權而提出來的。天賦人權學說的基本內容是: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自由和平等權利;這種權利既不能被剝奪,也不能被賦予;人們通過契約的形式組成國家,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因而國家必須保障人的基本權利。資本主義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就是基本人權的法律化,正是因為憲法載入了這一原則,而被稱作人權保障書。
3.分權與製衡原則
三權分立原則,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並分別由議會(國會)、總統(內閣)、法院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掌握行使,同時又互相牽製和約束,以保持國家權力的製約與平衡,防止權力的壟斷和專橫。
三權分立學說,最初是由英國的洛克提出來的,後來又為法國的孟德斯鳩所發展。三權分立作為資本主義國家政權的組織原則,在法律上和實踐中的表現,就是以權力製衡權力,以權力對抗權力。它的實質最初表現為階級分權,是對封建專製主義的挑戰,即新興的資產階級要求改變封建君主的專製獨裁;當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以後,則表現為資產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權。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都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
4.法治原則
法治即“法的統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個概念,它是指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製度化、法律化,嚴格依法治國的思想理念、製度體係和運作實施狀態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為:依法治國,依法維護社會秩序;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至上,憲法至上;司法必須獨立;無罪推定和法律的正當程序;反對特權和濫用權力等。否定人治,推行法治是人類曆史的一大進步,法治已成為各國一項共同的憲法原則。
5.財產神聖原則
為了發展資本主義經濟,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反複論證了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與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有製相適應,資本主義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的經濟基礎,為了維護資本主義製度,為了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二)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與其所遵循的總的指導思想,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相聯係。但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一切領域的共同指導原則,並不完全等同憲法的基本原則。在四項基本原則指導下,根據憲法是國家根本法的這一地位和特點以及具體國情,我國憲法還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指導思想的體現和運用。
1.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是對人民在國家中地位的確認,表明國家權力源於人民,人民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主體。這一原則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和核心,體現了憲法是民主製度法律化的原理。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原則在憲法規範中的表現是多方麵的,最直接的體現是: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由人民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群眾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並可通過群眾性自治組織及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