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主義原則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和方向是我國人民所作出的曆史性選擇。它不僅作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寫入憲法序言,而且作為憲法的基本原則直接寫為憲法規範。我國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原則的有關內容是:社會主義製度是我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規定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宣布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還要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3.民主集中製原則
民主集中製是一種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製度,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二者相互依存,對立統一。民主集中製作為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與活動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有著原則差異:在民主集中製原則基礎上產生的國家機構,彼此不是權力分立,而是一種職能分工,表明了國家權力不可分割的原理;在民主集中製的國家機構體係中,國家權力機關居於主導地位,不存在三權分立製下的互相牽製,以求平衡的關係;民主集中製在不同的國家機關的運用方式雖有所不同,但實質上都包含了民主和集中兩個方麵。
4.平等與法治原則
在我國,法治是一個綜合概念,包括立法、執法、守法三個方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最高概括。我國憲法所體現的法治與平等原則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全國各族人民、一切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對法律的監督與保障。
5.合法財產受保護原則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同時,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參考資料”
[1-1]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
――馬克思
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法國《人權宣言》
憲法是人民意誌的表現,所以它適當地控製著政府一些權力,包括國會權力的行使。憲法不是道德說教,它是具有法律力量的。
――[美]馬歇爾
[1-2]盧梭關於人民主權原則的論述
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是以自然狀態為邏輯起點的,他認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們最初生活在自然狀態中,人的行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為基礎,賦予人類一係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權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獲得財產和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然而自然狀態存在種種弊端,人們不可能很好地享有這一切的權利,因此,人們要想很好的生活,便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中擺脫出來,“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隻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種結合的形式就是國家。由於國家是自由的人們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產生的,人們隻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而並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隻能屬於人民。
盧梭的主權理論以“公意”為基礎。他認為“主權……不外是公意的運用”。盧梭關於公意的理論是與社會契約理論密不可分的。他說:“既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隻剩下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的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他認為“如果我們拋開社會公約中的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認為,公意賦予了共同體生命、意誌及公共人格。共同體也因而脫離個人而成為了獨體實體,公意是該實體的靈魂或精神。為了保證共同體的正義性,盧梭的公意與眾意是有區別的,認為眾意是個別意誌的總和,而公意則隻著眼於公共的利益。“公意不能理解為公民多數人的意誌,而應理解為公共利益的體現。眾意可以通過不同公民集團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間的一致來體現;相反,公意作為人民意誌的體現則隻能是一致的,因此它也就總是正確的。”社會契約和公意是互為表裏的一對事物。社會契約是公意的外在表現形式,而公意則是社會契約的精神內核。正因為公意永恒正確、一致,主權也就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盧梭認為“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
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因為國家由主權者構成,隻有主權者才能行使主權;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代表主權的意誌是一個整體;主權是不可代表的,因為“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誌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隻能是同一個意誌,或者是另一個意誌,而絕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隻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並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同時,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和不可侵犯的,因為主權是公意的體現,是國家的靈魂。他認為:既然國家的主權隻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不可分割,代表主權的意誌是一個整體,那麼,把主權一分為三,就是錯誤的。他認為,主權者唯一的權力是立權法,政府隻是主權者根據法律所建立的,行政權應當服從立權法。這就使其人民主權理論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分道揚鑣。
盧梭還以人民主權理論為中心論述了法律基本理論,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誌的體現,是人民自己意誌的記錄和全體人民為自己所作的規定。“當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規定時,他們便隻是考慮著他們自己了……這時人們所規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規定的意誌是公意一樣。正是這種行為,我就稱之為法律。”法律的特點在於意誌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前者指法律是人民公意的體現,隻有主權者依據公意的要求才能製定法律;後者指“法律隻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一切有關個別對象的職能都絲毫不屬於立法權力。”“唯有服從人們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強迫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此外盧梭還係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製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隻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係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
[1-3]孟德斯鳩與三權分立
孟德斯鳩是近代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的創立者,是近代最偉大的法律思想家之一。他於1689年1月18日出生在法國波爾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全名查爾斯?路易斯?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Mon tes quieu,1689-1755)。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劄》、《論法的精神》和《羅馬盛衰原因論》。他自幼受過良好教育;19歲時獲法學學士學位,出任律師;1714年開始擔任波爾多法院顧問;1716年,繼承了波爾多法院院長(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這個職務)職務,並獲男爵封號。1721年孟德斯鳩化名“波爾?馬多”發表了名著《波斯人信劄》。1726年,他出賣了世襲的波爾多法院院長職務,遷居巴黎,專心於寫作和研究。這期間他漫遊了歐洲許多國家,《波斯人信劄》就是在這期間完成的。1731年他回到法國後,潛心著述。1748年,他最重要的著作《論法的精神》發表。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對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的學說給予了詳細的闡述,這也是他最重要的貢獻。他在克洛分權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們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來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因為人們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製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在他看來:“一個自由的健全的國家必然是一個權力受到合理、合法限製的國家,因為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限製權力。”這一國家結構體製分別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1891年的法國憲法中得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