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設立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人民軍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人民軍隊就成為國家的軍隊。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管轄並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1954年憲法在國家機構中規定設立國防委員會,由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全國人大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取消了國防委員會的設置,規定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這一規定使軍隊在國家體製中的地位不夠明確,混淆了政黨職能和國家職能。1982年憲法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曆史經驗,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明確了軍隊在國家體製中的地位,有利於加強武裝力量的建設。
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
憲法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這一規定表明,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有權領導和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憲法把“中央軍事委員會”單列一節,規定中央軍委由全國人大產生,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表明中央軍委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一樣,在國家機構體係中處於從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
在設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之後,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然存在,其組成人員可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中央軍委組成人員,這就實現了黨對軍隊的領導和國家對軍隊的領導的高度統一,也體現了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的原則。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憲法規定,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委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軍委主席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軍委主席的提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中央軍委主席和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
中央軍委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為5年。由於軍事領導工作的特殊性,憲法對中央軍委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的屆數沒有作出明確限製。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職責和領導體製
憲法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製”,從而明確了中央軍委的領導體製。中央軍委主席有權對中央軍委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最後決策。這是由軍隊的特殊性質決定的,有利於加強全國武裝力量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有效、果斷及時地作出決策,應付各種緊急軍事情況,加強軍事建設。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中央軍委作為武裝力量的最高國家領導機關,其職能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完成憲法賦予人民軍隊和其他武裝力量的神聖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