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歌概述
國歌是代表國家、表現國家或民族精神,且由國家製定或者認定的歌曲。通常在國家莊嚴的集會、慶典和國際交往的儀式上演奏或者演唱,以表示國家的尊嚴。由於社會製度和國家性質、民族構成和曆史傳統不同,各國國歌的歌詞內容和含義也有很大的差異。有的歌頌本國的光榮曆史和文化傳統;有的歌頌本國革命取得的勝利;有的闡明國家的政治方向和奮鬥目標;有的抒發革命情懷和愛國思想;有的讚美本國的地理環境、民族性格、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有的歌頌憲法、歌頌國旗和國徽;還有的歌頌民族英雄或祝福國家元首;等等。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製定國歌時,一般都特地創作歌詞或歌譜。也有些國家采用傳統的革命歌曲或愛國歌曲,如法國、波蘭、南斯拉夫、意大利、希臘、印度、孟加拉等國家;還有些國家采用古老的歌詞創作歌譜定為國歌,如日本等國家;羅馬尼亞、奧地利等國家的國歌是采用傳統的革命歌曲、愛國歌曲、古典歌曲的曲調另作新詞。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隻有一首國歌,但也有少數國家,如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兩首或者兩首以上的國歌。
二、我國的國歌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國歌的決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未正式製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誕生於1935年民族危機的關頭。自它誕生以來,一直被稱為中華民族解放的號角,在人民中廣為流傳,對激勵我國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起過巨大作用。為了喚起人民回想祖國締造過程中的艱難憂患,鼓舞人民發揚愛國熱情,遂決定采用《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這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心願和要求的。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曾通過關於國歌的決議。但決議改動歌詞後,在實施中全國各方麵的人士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以致實際上沒有普遍流行。在全民討論1982年憲法草案時,又有不少人建議恢複國歌的原歌詞。為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經過討論後認為,《義勇軍進行曲》反映了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體現了居安思危的思想,激勵了中國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且多年來已深入人心。因此,便通過了關於國歌的新決議,決定恢複《義勇軍進行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撤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歌的決定。
2004年憲法修正案正式將國歌寫進憲法,《憲法》第136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這就使得國歌具有了憲法上的法律地位。國歌入憲的意義表現在:
第一,賦予國歌憲法地位,使憲法和國歌本身更加完整。
從《義勇軍進行曲》被定為代國歌的50多年的時間裏,我們都沒有在憲法中將其加以確認。沒有對國歌這個代表新中國的重要象征形式和標誌在憲法中規定,這是憲法的一大不足,也是我國現行法律體係的一大不足。憲法的這一不完善之處,在現實中對於國歌的效力缺乏憲法效力,並給國歌的規範使用帶來一定的困難。通過在憲法第四章中增加對“國歌”的規定,彌補我國憲法的不足,將使憲法和國歌本身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