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國歌(2 / 2)

第二,把國歌寫入憲法是許多國家憲法的通例,這也符合世界潮流。

而我國由於以前沒有規定國歌的憲法地位,使很多人對國歌很不重視,乃至有人在舞會和私人慶吊活動中奏唱國歌,侵犯了國歌的神聖性。通過修憲的方式增加國歌方麵的條款,有利於維護國歌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第三,把國歌寫入憲法有助於增強全國各族人民的國家認同感、國家榮譽感和愛國主義精神。

民族精神是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精神動力。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能夠凝聚起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力量,形成強有力的向心力,也能凝聚和團結激勵海內外中華兒女為了祖國的富強和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作出自己的貢獻。國歌誕生於中華民族在爭取民族獨立、反抗外來侵略的艱難歲月,曾經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國歌入憲,將有助於凝聚愛國精神,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第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出台提供了憲法依據。

國歌是一個國家的象征,每個公民都有尊重和愛護國歌的義務。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像俄羅斯、日本等國家已經製定頒布了國歌法。《義勇軍進行曲》從被定為代國歌已使用50多年,但我們至今沒有為國歌立法。我國已頒布了關於國旗、國徽使用的專門法律,對於人們如何使用、保護、尊重國旗、國徽有了明確規定,但對國歌的立法還是空缺。國歌、國旗、國徽同屬國家標誌,應享有同等待遇,而涉及國歌的法律目前卻仍屬空白。

由於對國歌的使用沒有明確規定,也缺乏有效監管,在日常生活中對國歌缺乏起碼的尊重和愛護的現象屢屢發生。比如,在一些莊嚴的大型活動上奏國歌時,有的人心不在焉,東張西望,交頭接耳,有的人不肅立,有的人隨便哼唱應付,連歌詞都記不清、唱不準。有的學生在升國旗、唱國歌時嬉笑打鬧。更有甚者,有的人不分場合亂用國歌,把國歌作為一般喜慶樂曲演奏播放,有的商家甚至將國歌設為一種手機鈴聲,個別人為了顯“酷”,不分場合亂用等現象,都強烈地呼喚著《國歌法》能早日出台,盡快彌補我國對於國歌使用上存在的法律空檔。

在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河北省代表團就提出了一個議案――“關於進行《國歌法》立法的議案”,其中包含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建議稿)》。建議稿共分12條,對國歌的性質、使用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在日常生活、重大活動、外交場合、軍事機關、軍用艦船中,何時使用、怎樣使用國歌的規定,還規定在演奏、演唱和播放國歌時,參加者必須肅立、脫帽。而私人和團體的一般性喜慶活動、商品促銷、廣告宣傳、娛樂活動、公共場所背景音樂、手機鈴聲等不得使用國歌。對違法者規定了“處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建議稿的提出表明來自民間的有識之士也意識到了製定國歌法以維護國歌的權威、穩定和尊嚴的重要性。而如今,國歌寫入憲法,無疑為國歌法的製定以及相關法律和規範的出台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