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我國的就業政策對模型進行驗證(1 / 2)

社會政策目標的選擇一般與該國執政黨的理念以及階段性目標有關。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存在就業的問題,並且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加以解決。由於在解決就業問題時所追求的目標不同,其利用的政策資源也隨之不同,這樣控製和消解的就業影響因素也不同,最後解決就業問題的效果也很不同。

本文根據實現目標的時間長短,將建國後我國執行的就業政策分為三種,一是追求短期目標的就業政策;二是追求中期目標的就業政策;三是追求長期目標的就業政策。

(一)追求短期目標的就業政策

1.實際執行的就業政策

典型的追求短期目標的就業政策是用行政手段保障所有城鎮勞動力人口就業,為了實現這個目標不惜用行政的強製,將農村勞動力固定在農村。典型的政策表現為建國初期對舊公教人員的就業采取全部“包下來”的就業政策、60年代初期回鄉務農的就業政策、60年代中期的“上山下鄉”就業政策以及90年代初期解決“民工潮”以及國有企業“待崗”、“下崗”人員的就業政策。

2.通過政策對模型的檢驗

一是上述政策均選擇的是追求短期政策目標。政府麵對出現的就業問題,以期快速加以解決,實現社會主義人人就業的目標。這與當時的理論認識相聯係,當時理論上認為失業現象是資本主義特有的,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之一就是實現人人就業。因此,上述政策實際執行的結果是對於當時突顯的就業影響因素,均在短期內得到解決。對於新生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更是采取了每年全部到農村“上山下鄉”的方式加以“解決”,從而將城鎮公開的就業問題轉移到農村隱蔽起來。

二是在就業政策資源的選擇上,政府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加以解決。不僅改革開放之前對待就業問題選擇行政手段,而且在改革開放後的90年代,當出現“民工潮”以及國有企業“待崗”、“下崗”人員的就業問題時,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仍然是選擇行政手段,即“嚴格控製農村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解決就業問題選擇行政手段的主要形式是實行城鄉二元的就業政策,即國家對於城鎮人口實行“統包統配”的就業政策,對於農村人口則實行在農業生產中自然就業的政策;不僅如此,國家還通過各種行政政策措施,將城鎮剩餘的就業人口轉移到農村,並且嚴格控製農村人口向城鎮流動。這種城鄉二元的就業政策目前仍然沒有完全改變,特別明顯的表現就是目前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政策。

三是通過政策消解的均是當時突顯的影響因素,對於非突顯影響因素,則不予考慮。解放初期出現就業問題的突顯影響因素主要是:戰爭的破壞、政權的更迭以及舊經濟結構的不合理等政治和經濟因素;60年代初期的突顯因素表現為城鎮人口的突增;60年代中期的突顯因素表現為大量新生代對就業崗位的需求;90年代初的突顯因素是農村和城鎮國有企業中積累的大量隱蔽失業的公開化,特別是城鎮國有企業中隱蔽失業的公開化。對於非突顯的影響因素,如產業結構不合理、人口出生率過高、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建國後到2000年的受教育程度的人口比例,摘每5年的數據,製成3線表)、就業體製單一(在國有、集體以及其他所有製中就業人員的比例,建國初期——2000年,摘每5年的數據),就業觀念落後等因素則不予考慮。追求短期目標的就業政策實施的結果就是將公開的就業問題迅速隱蔽化。這些就業政策的一些負麵後果,對於今天仍有很大的影響。

該體係在短期政策目標的製約下,選擇的政策資源較少,很多政策資源,例如經濟政策資源、社會政策資源和文化政策資源等,均沒有被利用;控製和消解的就業影響因素有限,因此,該政策係統實施後產生的效果是極其有限的,甚至還產生了很多負麵效果。例如,號召青年學生“上山下鄉”的就業政策。國家沒有投入更多的資金延長其受教育時間,導致這批人始終是國家解決就業難題的重點人群。

(二)追求中期目標的就業政策

1.實際執行的就業政策

對“下崗分流”人員實施的再就業工程是典型的追求中期目標的就業政策。從1993年開始,國家實施了再就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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