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社會保障體係現存問題的成因分析(1 / 2)

(一)理念方麵的原因

1.公平效率理念錯位——重視效率,忽視公平

現行體係建立的初衷是為了配合經濟體製的市場化改革,為了幫助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減員增效”,為這個目的而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體係帶有濃重的工具色彩。在這一目標指引下,現行社會保障體係所秉承的理念與市場經濟建設的理念形成了統一,那就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正是因為沒有擺正社會保障中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使得本應充當社會“安全閥”和“穩定器”的社會保障體係,僅僅起到了“滅火器”的作用。

客觀地講,“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理念在經濟體製市場化改革的初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充分肯定。但是在今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背景下,傳統的公平效率理念就明顯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新需要了。民生三要素是就業、分配、社會保障,三者的本質都是要公平。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關鍵是解決就業、分配、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已經把“公平”推上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曾指出,福利存在著效用遞減的規律,等額的社會福利分配給窮人要比分給富人產生更大的效用。正是根據這一基本原理,庇古的學生貝弗裏奇設計出英國現代社會保障製度體係,開創了“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目標模式。可見,在涉及社會福利分配的社會保障領域,公平與效率是統一的。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下,我們應該樹立“效率和公平相統一,二者並重並行”的理念,這是健全社會保障體係的理論基礎和前提。

2.政府責任理念錯位——政府缺位與政府越位

現行的社會保障體係過分依靠行政力量,將社會保障體係的構建、運作與完善統統係於政府行為之上,形成了政治與經濟間的不少矛盾。高度集權的社會保障體製本身會構成對經濟市場化的障礙,也會造成對保障社會化的排擠。

雖然在社會保障改革初期,我們選擇德國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體係模式,但是回顧社會保險體係發展運行二十多年來的曆程,我們發現現行體係又在重蹈“福利國家”的覆轍。由政府舉辦的各種社會保險繳費率不斷提高,名義費率甚至超過了瑞典等高福利國家,其造成的結果一方麵是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加重,另一方麵,高繳費總與高替代率相伴隨,社會保險的隱性債務和政府的補貼包袱都很大。然而,與高繳費率和高補貼形成反差的是,目前的保障水平仍比較低,保障覆蓋麵也很有限,即現行的社會保障體係不公平、低效率。這種困境的原因可以概括為政府的責任觀錯位——政府缺位與政府越位。例如在保險費的征繳上,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關係隻能依靠行政關係為核心來構建。然而,現行社會保障體係在很長一個時期內,政府部門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執法力度較弱。另外,在現有的社會保障體係中,政府往往舍農村而取城市,因為城鎮的社會保障資源相對較多,容易做出成績。政府走了這樣一條城市到農村的路線,使得本來最需要保障的農民,往往多數得不到保障。這是政府的缺位。而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越位”則表現在政府過多地參與社會保險的經辦和管理。現有的社會保障機構一方麵出現了與一些政府部門相類似的官僚主義弊端,另一方麵,又極易誤入一味追求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講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甚至背離組織公益目標的路徑。

3.社會政策中心錯位——以收入為本不以資產為本

現行的社會保障體係主要由以收入調節為中心的政策和製度構成。收入與消費直接相連,由於現行社會保障體係的建立帶有一定的“滅火”目的,因此其重點在於通過收入調節,解決貧富不均等問題。盡管收入與消費保障了人們的基本需求,但是並不能成為改善弱勢群體生活狀態並使其獲得全麵經濟獨立的長效機製。筆者認為,健全的社會保障體係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障應該以改善其長期生活狀態、促進其經濟獨立與自給自足為主要目標。要達到這個目標不能隻依賴於維持人們的收入與消費,而需要同時促進資產的長期積累,將社會保障的政策中心從收入轉向資產。

以收入為焦點的社會保障體係的建立是基於這樣一個基本假設:收入和服務的供應不充足是弱勢群體處於弱勢的原因。因此政府的公共幹預手段集中於對收入的計算和補貼,社會保障成了維持弱勢群體最低生活水平的製度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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