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決現行社會保障體係問題的方案和建議(2 / 3)

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群體發生了群體的分化,各群體性質有所差別,應將其進行分類,將農民分類為失地農民、農民工和傳統的以耕地為生的農民,按照其不同特點為其分別建立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保障製度,三套製度有機結合,共同構成農民的社會保障體係。

(四)籌資渠道多元化

現行社會保障體係中的籌資係統表現出籌資渠道相對單一,主要的資金來源是企業和個人繳費以及財政的補貼。由於籌資渠道單一,社會保障體係的效率較低,保障的社會化程度也相對較低。為了扭轉這個局麵,我們建議拓寬社會保障的籌資渠道。

第一,轉變政府的責任觀,強化省市級財政在社會保障供款體係中的責任。我們可以考慮在省市地方財政有結餘的年度,拿出一部分財政收入投入到社會保障事業中,形成社會保障基金。另外還可以考慮從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國有資產中將其部分收益權轉化構成社會保障資產,這樣做也是地方政府勇於承擔轉製成本的一種體現。第二,要重視慈善事業的資金利用。現行社會保障事業是由政府主導的,慈善組織的行為普遍遊離於社會保障體係之外。在社會保障體係的健全過程中,政府應當注意引導慈善組織,把這一部分資金納入到社會保障事業之中。同時也要努力在本地區營造“人道主義”氛圍,宣揚互助仁愛的精神,鼓勵慈善捐助,由此廣開社會保障資金之源。第三,要樹立從已有資產中要效益的理念,重視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可以考慮開辟新的投資渠道,以實現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參與主體多元化

社會保障不同於傳統的家庭保障和計劃經濟時代的單位保障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參與主體的多元化。但是,現行社會保障體係中的主體則相對單一,政府成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障主體,政府行為貫穿社會保障的方方麵麵,而政府的過多參與,對其他社會主體的參與產生了很強的“擠出效應”。現行體係中雖然也有企業和個人的參與,但這兩類主體僅僅承擔了繳費義務。由於現行體係的透明度不高,企業和個人的參與不充分,使得這兩類主體僅將自己作為了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因此積極性很差,欠繳、逃繳現象比較嚴重。

在社會保障體係的健全過程中,要實現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麵著手:第一,增強社會保障事業的透明度。要實現多元主體對社會保障的廣泛參與,首先就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的知情權,要通過政務公開、加大宣傳等途徑,讓社會公眾了解社會保障的相關製度及其運行狀況。陝西漢中市已經實行了“社會保障信息卡”製度,將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有關信息全部體現於“社會保障信息卡上”,讓參保人員對自己的繳費情況、賬戶管理狀況有所了解,對自己未來的社會保障待遇有所預期,大大提高了參保人員的積極性。第二,通過製度創新保障社會公眾的參與權。應當建立社會保障聽證會、論證會製度,對關係公民切身權益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社會聽證或專家論證,以保障相關決策的科學性。當前,我國的某些城市已經設立最低生活保障申領聽證會,通過申領者所在小區的居民代表聽證來決定申領者是否可以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大力發展社會的中間主體——NGO組織。NGO組織即非政府組織,這類組織的特點就在於它既不隸屬於行政機關,也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介於政府與市場之間的一種社會組織。2006年底,我國民間組織已達34萬多個。這類組織往往以促進社會公益為自己的責任,這樣的宗旨使它們很適合在社會保障事業特別是社會互助、社會救濟等事業中發揮作用。

(六)完善社會保障體係得以建立和運行的法製化軌道

在社會保障體係健全過程中,應當法製先行。社會保障法製化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關於社會保障相關法律的法域歸屬問題。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既不屬於傳統的公法,也不屬於傳統的私法,而是介於二者之間的“第三法域”。公法以政府權力為本位,私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而社會保障法所屬的社會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歸屬於“第三法域”的社會保障法律有其自身的特點,社會保障立法應當體現“第三法域”的特點。

第二,關於社會保障法律關係問題。在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關係中往往存在多方主體,因此在社會保障立法過程中,應當明確界定各方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社會保障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其中既有行政法律關係,也有民事法律關係。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應當注意體現行政法限權、控權的精神;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則應當貫徹自由、平等、誠實、信用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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