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決現行社會保障體係問題的方案和建議(3 / 3)

第三,關於社會保障權的性質問題。社會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生活,因此社會保障權實際上應屬於生存權的一項重要內容,生存權無疑又是基本人權的重點體現。作為基本人權一部分的社會保障權,最終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至憲法,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社會保障權就是其中的一項權利,因此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對等應當是在憲法層麵的,即凡是履行了基本義務的公民,都應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權。

第四,關於社會保障法的程序保障問題。如上所述,無救濟即無權利,因此要使社會保障權真正得到落實,需要為社會保障設計完善的程序保障機製,既包括訴訟程序也包括仲裁的非訴訟程序。不但要有程序,而且要保證程序的公正,在社會保障法的程序設計中,必須體現公正程序的相關原則,如公開性原則、參與性原則、平等性原則等等。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在社會保障立法中強化法律責任,由於社會保障法屬於“第三法域”,因此其法律責任也具有綜合性,應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七)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指導思想,繼續進行製度創新

第一,建議新建“子女養老社會保險金製度”。我們可試點後推廣這種製度,即在有工作子女的工資收入中按月扣除3%存入父母的“子女養老保險金賬戶”,待父母達到離退休年齡時,可以從這一賬戶按月支取一定的金額供養老使用。父母沒有退休時,這筆錢可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調劑使用救急。這樣做可以降低社會保障資金壓力,提高養老保險水平,新增一條數額巨大的籌集養老保險經費的渠道。根據國家統計局2006年公布的數據計算,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67元×3%子女養老保險金47.01元,47.01元×12個月=564.12元,城鎮就業人員為28310萬人×564.12元1597.024億元子女養老保險金。這將解決眾多老人養老的燃眉之急!

第二,建議推行“社會保障勞務儲蓄銀行製度”。以小區為單位,建立社會保障勞務儲蓄銀行,本小區居民在自己青壯年時期為小區內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提供義務的勞務幫助,由小區進行登記。待勞務提供者自己需要幫助時,再由其他居民為其提供幫助。這樣的製度實際上是社會互助的一種方式,能夠很好地體現社會保障的社會性,而且也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第三,積極探索“以地換保”、“以房換保(倒按揭)”製度。“以土地換保障”是針對城市化進程中的失地農民所建立的一套社會保障製度。因為在傳統的農村社會,農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主要來自土地。失去了土地,對於農民而言也就失去了保障。因此農民土地被征收後,應當為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製度。與“以土地換保障”相對應的是城鎮居民養老製度中的“以房換保”,即城市中的“空巢”老人,可以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房產向政府“倒按揭”,以換取養老保障。這是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的一種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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