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法對跨國公司的規範(1 / 1)

從格勞秀斯時期開始,國際法就隻規範主權國家,個體是國家的一部分,因而不是國際法的主體。這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現今的全球化時代仍未改變。即使是WTO的國際爭端解決機製,基本上也隻是處理國家間的爭端。但隨著一係列新問題、新規則的出現,這一問題正在被反思。如涉及全球領域被承認和尊重的人權問題,許多國際法律文件專門規定如何實現私人的權利,私人也可以通過這些國際法律規範麵對國家,要求權利。與此相似的是公司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現實性。很多時候,一個公司的決策甚至影響國家的決策,特別是一些大的跨國公司。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司作為擬製的人也好,或是具有實在人格也好,也是具備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的。如果跨國公司可以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那麼他們也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國際公約中的企業社會責任就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影響。這些涉及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或宣言主要有:

[1]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跨國公司指南;[2]亞太經合組織商業行為守則;[3]國際勞工組織勞動權利和原則的基本宣言;[4]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跨國公司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宣言;[5]相互誠信宣言;[6]國際社會責任體係SA8000;[7]公司社會責任的社會風險網絡標準;[8]全球沙利文原則;[9]聯合國人權宣言;[10]聯合國全球協議;[11]聯合國《跨國公司和其他商業企業的人權和責任的草案》;[12]交易道德基礎守則。

以下簡要介紹幾個重要的國際公約。

(1)1976年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通過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準則》,它規定了一些國家、企業願意遵守的原則和標準,包括勞資關係、環境、信息披露、稅收、消費者權益、防止腐敗、科學技術等多個領域。準則不是一個國際公約,是各國政府向跨國企業提出的建議,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的加入國應建立有效的國內政策框架提供幫助,也可以通過支持與推廣可持續發展的標準與原則,同時應推廣並鼓勵指南的應用。在執行方麵,它設立了國家聯絡辦公室,其性質為政府機關,負責準則在一國國內的遵守,保證準則被其他利益團體所了解。一項對幾個國家聯絡辦公室活動成果的分析表明,許多對跨國公司的行為標準是以準則為基本框架的。

(2)1997年國際勞工組織的管理機構通過了《關於跨國公司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宣言》,目的在於促進跨國企業對經濟和社會進步做出積極的貢獻,減少它們經營中遇到的困難。主要的內容涉及促進就業、就業機會的平等、就業保障、就業培訓、勞工關係等。這也是一份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以自願執行為基礎。但它建立了“勞工組織解釋”的後續機製,規定了怎樣受理對國際勞工組織的含義或條款有爭議的案件,因而具有一定的適用性。

(3)2002年,聯合國正式推出《聯合國全球協議》。協議共有九條原則,聯合國懇請公司對待其員工和供貨商時都要尊重其規定的九項原則,這九項原則為:人權方麵:支持、尊重和保護國際上宣布的各項人權;企業應當確保不成為侵犯人權的共謀;勞工標準:企業應當支持結社自由,並切實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和強製勞動;切實廢除童工;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環境方麵:支持對環境挑戰采取預防辦法;積極推動對環境負起更大的責任;鼓勵發展和推廣無害環境的技術。《全球協議》也是以自願遵守為基礎,目前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

(4)《跨國公司和其他商業企業的人權和責任的準則》是由聯合國作為聯合國人權宣言的附加文件被通過的。準則認為,雖然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麵應盡主要責任,但一些盈利性組織作為社會的一部分也應有所貢獻。準則包括了企業幾個方麵的權利原則,一般義務,機會平等和非歧視權利,人身安全權利,勞工權利,尊重國家和地區的主權,保護消費者的義務及保護環境的義務。除此以外,還包括實施的原則等。

一般來說,這些國際公約被認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但同時,當公約建立了一係列係統和工具時,無約束力的公約也會對國際法產生影響。一些公約甚至可以逐步成為習慣法。此外,國際化標準組織采用的標準和一些跨國公司之間簽訂的框架協議也會對建立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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