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國公司的行為守則(1 / 1)

公司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對公司而言主要是一種道德標準。其內容大體上集中於消除童工、禁止歧視、廢除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等四項基本勞工權利以及工資、工時、職業安全、安全保險、員工福利等生產條件兩個方麵。跨國公司自願的製定這種守則,向消費者傳達了一種信息,即他們在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時遵循的原則是什麼。同時它也是企業對企業自身或其生產商或商業夥伴,在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對勞工權益及環境保護的一種承諾。

企業製定采納行為守則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因為社會責任感,也可能是因為來自競爭對手、工會、媒體、消費者、股東或一些非政府組織的壓力。一些跨國公司所在政府也鼓勵對公司的海外經營采取統一的經營模式。尤其是對那些銷售量特別依賴品牌形象,每年花大量金錢做廣告的企業,來自消費者或東道國的壓力更大。如LEVI—STRAUSS就因為海外工廠在監獄般的工作環境使用年輕女工的事實被曝光,迫於輿論和消費者的壓力,也為了挽回企業的形象,草擬了世界第一份企業內部的生產行為守則。

跨國公司會通過各種方式監督行為守則的執行,他們有的通過內部由公司人事部門監督。這些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和海外企業多是直接投資關係,他們願意自願遵守守則,也願意讓自己的設備、生產流程和商業管理接受外部的監督。有的公司則通過買方代理或合同商進行監督,有的公司還通過在外部聘請專門的機構對守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當然,跨國公司自己、買方代理和合同商,他們都是既得利益者,從這個角度看,他們並不是十分有利的監督者,很多國家的消費者和非政府組織起到了強有力的外部監督作用。

由於跨國公司生產或服務的鏈條一般都很複雜,有的環節甚至是重複的。如,一般會包括生產商、購買商、買方代理、零售商等。通過合同(contract)或者分包(subcontract)的形式,跨國公司並不直接生產,就可以控製生產的情況。公司行為守則執行的情況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生產是如何組織的,即生產的鏈條有多長。公司和海外生產者之間就生產相互聯係得越緊密,跨國公司對生產條件的控製力越強。生產鏈條越長,供應商(contractors)、分包商越多,執行的過程越複雜。舉例來說,一個生產商的大部分進口產品來自於它在海外的全資公司,該廠商就能較容易的控製生產條件和行為守則的執行。而一個產品若通過很多分合同的形式在海外生產,進口商就很難控製其生產條件了。此外,若生產商、零售商和通過合同交易的海外出口商有持續的經常性的合作,海外的出口商也會更加注重生產行為守則的遵守。相比於生產商、零售商在整個產品生產、流通的程序中流動性更大,因此也擁有對供應商更大的談判能力,他們也更能要求供應商遵守它們要求的勞工條件。

另外一個涉及企業行為守則執行的問題是透明度問題,即海外的合同商或分合同商、工人、公眾、非政府組織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了解守則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意義。若有足夠程度的了解,則會提高守則執行的效率,否則,利益群體不能由此受益。

其實關於行為守則的執行本身就存在矛盾。因為它本身就有兩個前設:生產地法律有重大漏洞,或生產地政府沒有認真執行法律;生產地沒有真正的工人組織或工會運作差勁。而行為守則的一個最基本內容就是遵守本國法律。要企業遵守不完備或無法執行的法律,本身就是悖論。另外在行為守則的執行上也往往因為工人沒有真正的談判能力而無法對行為守則的執行形成有力的監督。在發展中國家,對生產地企業來說,也會因為急於接受訂單而失去還價的能力,他們將訂單中的苛刻條件,再轉嫁給工人,使行為守則的執行變得更為困難。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