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在中國的發展(1 / 2)

在經濟全球化快速發展的前景下,作為一種在西方發源並興起的運動,西方企業是在其自身發展需要和消費者運動發展過程中自覺接受企業社會責任的。因而它被認為是一種企業自願接受的道德義務。如英國勞動法院法官、華威大學法學院Alan.C.Neal教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理念,在這種理念之下公司決定采取自願的行動來為社會作貢獻。它是高於法律的行為,是自願的行為,也是企業應當如何經營的問題,而不是企業經營核心活動的附加選擇。被歐洲議會采納的Richard Howitt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報告中稱,企業社會責任應當在企業中這樣被推廣:它既不是相關領域法規的替代品,也不是變相的推廣立法。歐洲議會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超越於法律要求和合同義務之上的,將環境和社會問題考慮到商業操作中的自願性結合。而作為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主要方式,行為守則也被認為是一個由企業自願製作並遵守的企業內部守則。但在中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則是一個被動遵守的過程。對西方企業來說,公司治理和企業公民是首要的問題,而那些繳稅、公益慈善(被看做是商業運營的必要內容)則位居其次,而中國企業首先關注的是納稅和公司治理問題,環境保護和勞工問題居次。這不由讓人想到關於是否將國外跨國公司在中國推行社會責任運動當作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的問題。我國一些知名的勞動法學家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推行帶有“貿易壁壘”這方麵的意味,因為如果中國企業總是對國外公司的標準置之不理,就會被外國投資拒絕。由此可以看出,社會責任問題對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企業的意義,至少在目前來看,並不完全相同。在發達國家,許多跨國公司將自己的專業領域的技能、技術創新能力、經營管理的優勢作為社會資本的投入與社會或環境問題的解決結合起來,一方麵直接地解決某一社會或環境問題,同時實現或提高企業聲譽,或降低企業成本,或改善公司競爭環境,從而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在發展中國家,主要表現為受各種因素影響的推廣CSR理念問題,以及關注勞工權益問題。

隨著中國市場化的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加入WTO,中國經濟正式介入經濟全球化,一個重要的標誌就是全球500家大公司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國設立了企業或機構。與此同時,企業的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也逐步開展起來。一些勞工組織和跨國公司還針對中國的勞工問題,製定了專門的“工廠行為守則”,要求中國的出口加工企業遵守。如美國國際勞工權利基金(ILRF)、全球交流組織(Global Exchange)等21個勞工組織、消費者組織、人權組織聯合起草,並由多家跨國公司簽署了“中國商業原則”,該原則宣稱:“我們要確保我們在中國的商業活動尊重國際勞工組織(ILO)製定的基本勞工標準、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標準、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以及中國法律。”包括麥當勞、耐克、迪斯尼、沃爾瑪等跨國公司在內,相繼開始旨在對於公司的中國供應商和分包商實施以勞工標準檢查為內容的社會責任運動。一些公司還在中國公司內設立了相關的社會責任部門,並委托有關公證機構作為審核機構,對中國的供應商和分包商的企業勞工標準執行狀況進行監督審核。而從事企業社會責任認證的國際組織,也都相繼在中國登陸。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沿海地區的數千家作為跨國公司供貨商的企業,已經接受過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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