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當代的城市反貧困政策不公正的缺陷分析(1 / 3)

社會公正與社會政策有著密切的關係,社會公正理念是製定社會政策的基本價值理念依據,城市扶貧政策屬於社會政策的一部分,理應以社會公正為理念依據。但是如果對公正原則理解有偏差的話,會直接影響反貧困政策的設計及其實施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國城市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反貧困政策體係,在這套體係中的各種政策按其不同的功能,可以區分為三種類型,即預防性政策、救濟性政策和開發性政策。如“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屬於預防性政策,“再就業工程”等屬於積極的開發性反貧困政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則是直接針對貧困者的“最後保障線”的社會救濟性政策。

總體來說,現有的反貧困政策體現了政府維護社會公正的價值取向,也切實保證了部分城市貧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初步改善了他們在醫療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麵的狀況,這說明,城市反貧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機會平等、提供有利於劣勢者的積極的差別待遇等社會公正理念。

但是,由於多方麵原因,我國城市反貧困政策的價值訴求存在偏差,並未完全體現出現代社會公正理念的要求。

首先,現行的預防性政策主要是指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在內的社會保險政策。享受疾病醫療救助、失業、養老保險等原本就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和需求,但是,事實上這些政策沒能夠保障全體社會成員平等擁有這些權利,沒有完全體現政策的公正性。

就養老保險政策來看,存在諸多不公正之處。一是製度內人員的不公正。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是福利性質的養老金製度,而企業則實行社會保險製度。在基本製度結構上,企業實行的是社會統籌加個人賬戶,而機關事業單位既未實行社會統籌,也未建立個人賬戶,仍實行原製度,其基本養老金隻與本人退休前工資收入掛鉤。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實行不同的養老金製度,起點的不公平導致養老金差距越來越大。有關數據顯示,從1993年到2003年底,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月養老金差距由40元左右拉大到600元,而且待遇差距還在不斷擴大,這就導致了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存在製度內的不公平。而且,這一問題同樣也反映在籌資渠道或繳費義務上。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均來源於國家財政,而企業則采取養老保險政策,並要求個人和企業分別要承擔相當比例的保費(其中個人承擔16%,企業承擔35%)。與經合組織28個國家相比,我國社會保障綜合費率和企業繳費率均居第二,個人繳費率位居第五。繳費水平高造成的直接後果之一就是企業欠費、逃費嚴重,繳費率低。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的相關數據顯示,2000—2003年全國新增城鎮就業人員4355萬人,按企業就業人員占全部城鎮就業人員66%的比例測算,新增企業就業人員為2874萬人,但同期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新增參保在職職工僅為855萬人,即全國新增城鎮企業就業人員中有近70%應參保而沒有參保。而且,隨著經濟體製改革進一步深化,“關、停、破”企業增多,部分企業因生產困難、效益滑坡,給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其二,製度內與製度外人員之間的不公正。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製度覆蓋麵較低,一般主要在國有企業實施,而眾多集體所有製企業,特別是改革開放後新建立的多種經濟成分的許多企業尚未建立養老保險製度。據統計,2004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隻占城鎮全部就業人員的46.3%,在靈活就業人群中,僅有不到30%的人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與1995年的水平(45.9%)基本持平。由於繳費較高,再加上多數個體私營企業本身競爭力不夠強、經營難度大、人員變動頻繁、承受能力有限,所以,這些企業不願意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部分養老保險金。而這些就業者大多原本就屬於城市貧困群體,那麼,一旦這些就業者退出勞動力市場後,他們的養老、醫療等問題將構成沉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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