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當代的城市反貧困政策不公正的缺陷分析(2 / 3)

失業保險也充斥著不平等。以職工就業後因社會經濟原因失去職業、中斷收入為前提條件的失業保險,其對象是法定的失業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企業和職工個人都向社會保險部門按比例交納失業保險基金。下崗人員領取的是由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的基本生活費,滿3年後若還未重新就業,就納入失業保險範圍。從失業保險政策的設計上看,表麵上似乎合理,但實際卻不公正。一方麵,先行的失業保險政策主要是針對國企及達到一定規模的私營企業的職工的社會保障做出的設計,而那些城市非正規就業者(靈活就業者)並沒有被囊括於其中。從目前情況來看,靈活性就業已經成為我國下崗失業人員重新再就業的主渠道。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初在《關於我國靈活就業情況的統計分析》中發布的最新估計數字,2004年底我國的非正規就業人員有5000萬人左右。他們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普遍較低,年齡較大;收入水平低,生活條件差,多數人屬於勞動力市場上的低收入群體。但是由於非正規就業人員不能享受到與正規就業者同等的待遇,再加之他們原本生活就困難,一旦再次失業,會麵臨更大的風險,以致陷入極大的困境之中。另一方麵,一些企業因經營狀況或其他方麵的原因不能按期甚至不願意交納失業保險金,有意無意地剝奪了失業職工的應有權利,結果致使失業保險製度的預防性反貧困功能失效。

就醫療保險製度來看,不公正之處頗多。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製度完全是以市場經濟為導向,先交納保險費,再享受醫療待遇,覆蓋範圍基本上是國有企業或有一定規模的私營企業的職工。許多非正規就業人員、特困企業及負擔重的國有企業仍無能力參保,導致貧困群體被排除在製度之外。據調查,2002年我國貧困群體參加醫療保險的比例隻有62.7%,參加大病統籌的僅占66%;而參加醫保和大病統籌的人中,能按時足額報銷醫療費的不足20%(分別是18.4%和17.7%),拖欠和領不到工資的分別為18.8%和16.2%。部分人即使參與了醫保,也麵臨著看病貴、看病難等問題。由於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設立了起付線(職工平均工資的10%),對於貧困群體而言,單是承擔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就會超過其月收入,更不用提其他自付費用了。所以,在現行醫療保險製度下,貧困群體難以得到保障。貧困群體本應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也應公平地享有健康的權利,不致因貧困而放棄這一人的最基本需求。但是,就目前與反貧困相關的醫療救助政策來看,不包含醫療福利。盡管下崗工人在獲得失業保險的2年內還可能申請醫療補助,但一旦失業保險期滿,他們就沒有任何製度化的醫療保障了,隻有依賴商業性的醫療保險,而這種保險對沒有經濟實力的貧困群體來說隻能是一種奢望。

預防性政策本應該圍繞著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來設計,本應該為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創造條件,如果它隻保障一部分社會成員,而把另一部分社會成員排除在外的話,那就說明它的公正取向有問題。

其次,就救濟性相關政策來說,救濟性扶貧政策中最主要的當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目前這項製度已經成為城市反貧困的核心製度,對於城市反貧困的實效性起著重要影響。但是這項製度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如忽視對其他社會成員如個體戶、職工遺孀、刑滿釋放人員以及服刑人員家屬申請“低保”的權利的問題。許多個體戶和職工遺孀盡管有“生活來源和勞動能力”,但人均收入仍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他們理應享受“低保”卻被排斥在“低保”製度之外。尤其是許多基層民政幹部拒絕對勞改犯家屬發放救濟,其理由是“顧慮其他民眾會因此有意見。”而且,最低保障對象的“實際收入”標準核定,隻包括勞動收入,沒有考慮資產或財產收入,導致最低生活保障運行中存在不公正,一些沒有勞動收入卻擁有較多存量資產的人,仍然能獲得低保的資格,這就違背了低保的本意。另外,低保金的分配不公平。低保資金的發放缺乏科學設計,一般是“一刀切”,沒有區分不同家庭的保障需求,統一按照人均發放低保金。有很多研究表明,家庭規模的不同、家庭成員構成的不同對於家庭需求有明顯影響。從我國目前低保對象的家庭情況看,不同家庭之間的差異是很大的。有獨身家庭、核心家庭、單親家庭、空巢家庭等,對於這些不同類型的家庭,理應有不同的救助標準,以便實現保障資金的效益最大化。但是,在目前的低保工作中,基本上還沒有考慮到家庭狀況,特別是家庭構成不同的影響,隻是把單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家庭人口的簡單乘積作為家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據。這樣做明顯不夠科學、合理,不僅不能有效滿足不同類型家庭的不同需求,而且會造成低保金分配的不公平。再有就是各地保障標準有差距,家庭收入的計算標準不一,特別是補差標準的計算和實際標準方麵差異較大,所發金額僅能滿足低保對象最基本的吃飯問題,其他方麵的必要需求難以滿足。結果,造成了低保對象之間實際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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