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當代的城市反貧困政策不公正的缺陷分析(3 / 3)

再次,積極開發性政策如再就業政策在具體的實施中也存在著不公正。無論是低保還是失業保險,為下崗、失業者提供的僅僅是最起碼的生活保障,並不能使其最終擺脫貧困的困擾。城市反貧困的最終出路還是在於就業。再就業不僅是下崗、失業等城市貧困群體“可持續的生計”的主要手段,而且也是他們融入社會確立自尊的主要途徑。但是,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於城市貧困群體中的有勞動能力、有可能再就業的絕大部分人來說,“第一,回到社會的主導產業中去,根本沒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體製之下,回到原來那種穩定的就業體製中去,根本沒有可能;第三,朝陽產業不會向他們提供多少就業機會。”因此,在這種背景下,靈活性就業日益成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主要形式。但是,政府在鼓勵再就業的同時,並未出台一些相應的政策來保證再就業工程合理、公正的實施。於是,在絕對的“買方市場”的勞動市場下,許多企業趁機迫使大量在職職工下崗,然後雇傭大量願意接受沒有社會保障的城市貧困者加人工人隊伍,而這種有工作、無保障的就業,必將嚴重侵犯在職職工的基本權利。

最後,現行的各項反貧困政策僅僅關注城市戶籍的貧困者,而對非城市戶籍的卻又在城市長期生活、工作的城市貧困民工缺乏政策保障,不能提供有利於包括城市民工在內的全部城市貧困者的積極的差別待遇。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國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的參保率分別隻有33.7%、10.3%、21.6%。除社會保險外,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現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麵;在社會救助方麵,現行城鎮社會救助體係隻覆蓋城鎮戶籍人口,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權益,農民工根本享受不到。目前,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為城市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現有的城市各項反貧困政策卻把在城市長期打工的貧困農民工幾乎排除了出去,使貧困的農民工們的基本權利無法得以保證。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係本來就很不健全,保障水平很低,即使農民工們不從農村流出,他們享受的社會保障也很有限。但是,一旦他們從農村流出進入城市時,他們就會失去在農村所享有的社會保障。所以,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就成為一個“盲區”,無人過問,很多流動人口陷入貧困狀態。社會保障製度本是政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發展權利的扶助政策,隻要是本國居民,隻要符合條件,不管在哪裏居住,不管性別、何許人,都應享受,但是,由於現有的城市反貧困政策幾乎不能惠及城市農民工,使農民工無法享有公平的機會和待遇,也無法解除農民工的後顧之憂。很顯然,這與社會公正的原則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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