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城市反貧困政策的建議(1 / 1)

為了進一步做好城市扶貧工作,改善貧困群體的生活狀況,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應當以現代社會公正理念為依據,繼續改進和完善現行的城市扶貧政策。

首先,政府要順應時代的需要,建構符合時代要求的社會公正理念。

在城市扶貧工作中,國家的作用異常重要。由於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直接關係到政府的聲譽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國家在政策選擇上不能不予以特別的重視。社會公正的理念是製定任何政策的理性依據,政府在製定城市反貧困政策時應該首先建構一種符合時代精神的社會公正理念,為此,其指導思想就應該與時俱進,及時順應時代的要求,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設計有助於社會共同發展的政策,從而更多地表現出對城市貧困群體的關心。改革開放初期,由於我們麵臨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和增加社會財富,因此,圍繞著“一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製定了一係列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政策。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各種深層次的社會問題逐漸顯露出來,再加上全球化的影響,全球社會經濟結構調整的影響,貧困群體的問題也就日益凸顯出來了。針對這一變化,政府就必須在宏觀政策層麵上,把對原來重點強調讓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和追求效率優先的原則,適當調整到以全體社會成員共生發展、共同富裕和效率與公正並重的政策上來,這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城市貧困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就與上述片麵追求效率或曲解“效率優先”和忽視社會公平、公正的觀念和做法緊密相關。我們常說:“任何時候都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去換取一時的經濟發展”,同樣道理,我們似乎也可以說:“任何時候都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去換取表麵的高效率”。

其次,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製,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麵。社會保障作為市場經濟的減震器、安全網,對貧困群體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就必須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由於我國的城市貧困現象非常複雜,具有多樣性和長期性,決定了我們既需要建立低保製度以形成社會救助體係的基礎,更需要全麵創新社會保障製度向規範化、係統化、製度化方向發展。第一,針對低保戶致貧原因,進一步細化社會求助項目,實行分類救助,並且健全配套救助製度,建構以最低衛生醫療保健、公共教育保障、廉租房等為核心的城市最低公共保障製度;第二,針對城市貧困農民工,進行專項救助,延伸城市救助體係,使包括城市貧困農民工在內的非正規就業人員切實享受到社會保障。第三,擴大社會保障試點工作範圍。社會保障體係試點範圍,從國有企業職工擴大到較小規模的私營企業職工。應對非正規就業人員專門製定適合他們的社會保險辦法,使非正規就業人員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應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使非正規就業人員首先得到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待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再製定其他方麵的保險規定。

最後,建立社會支持係統,開辟多種形式的就業渠道。就業乃民生之根本。由於貧困群體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他們很難回到主導產業中去,因此,開辟多種形式的就業渠道是現實的選擇。第一,要大力促進就業導向的經濟發展,積極發展第三產業和社區服務經濟,開辟就業新渠道。鑒於非正規就業已成為城市貧困者就業的主渠道,因此,有必要建立非正規就業的法律法規,建立靈活的勞動關係製度和勞動合同製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明確勞動時間、勞動期限、工作崗位、任務職責、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和支付方式、保險福利等,以切實保護非正規就業者的合法權益。第二,在促進非公有化、中小企業、第三產業和社區服務業擴大就業的同時,針對非正規就業的弱者要加大勞動力市場的投入力度及中介組織建設,並強化就業信息、就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同時,也需要政府加強提供專門的職業技能服務,加大職業教育的投入,給能夠提供有效就業培訓的企業以稅收優惠。第三,通過提供再次安置的就業津貼鼓勵失業者流動,並且要有計劃地組織勞動力省內及境外輸出,促進勞動力的良性循環,從而強化就業支持。第四,建立有關低保對象生產經營活動的扶持製度,推行“小額信貸”等措施,支持低保人員自謀職業,自強自立。最後,要加大貧困者的社會參與,提高其參與能力,鼓勵其通過正常渠道表達自身的利益要求,增強其在脫貧工作中的主動性。要充分認識到,反貧困並非是政府單方麵的行為,而是政府、貧困者以及非貧困者之間的複雜的互動行為;貧困者也不是被動接受援助的客體。經驗表明,在反貧困工作中,重視貧困者的參與,其效果會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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