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腐敗與反腐敗的對立是階級鬥爭的又一重要表現(1 / 3)

從客觀實際出發來探討當前階級鬥爭的規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定範圍內的階級鬥爭,除了集中表現為四項基本原則和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對立外,還突出地表現為腐敗與反腐敗的對立和鬥爭。

腐敗是一種社會曆史現象。自從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之後,就產生了腐敗現象,隨之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反腐敗鬥爭。當今世界,腐敗與反腐敗是不同社會製度的國家中普遍存在的事實。我國進人改革開放的曆史新時期以來,腐敗現象的蔓延引起了我黨的高度警覺和重視。早在1980年,陳雲就發出了振聾發聵的警告:“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有關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黨內反對腐敗的鬥爭是不可避免的”。1992年春,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做出了一個論斷:“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當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四大把鄧小平的這一重要思想幾乎一字不差地寫進了黨代會的報告中:“在改革開放的整個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1997年,江澤民同誌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對反腐敗鬥爭的嚴重性質做了更加透徹的闡述:“反對腐敗是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我們黨是任何敵人都壓不倒、摧不垮的。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絕不能自己毀掉自己。如果腐敗得不到有效懲治,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警鍾長鳴。”長期以來,黨領導人民開展了深入持久的反腐敗鬥爭。腐敗的蔓延與反腐敗鬥爭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一個重要內容,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一個重大問題。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腐敗現象同階級鬥爭之間的關係,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鄧小平說:“目前我們同各種反革命分子、嚴重破壞分子、嚴重犯罪分子、嚴重犯罪集團的鬥爭,雖然不都是階級鬥爭,但是包含階級鬥爭。”這裏所說的同嚴重犯罪分子、嚴重犯罪集團的鬥爭,包括了我們同腐敗分子的鬥爭。“不都是階級鬥爭,但是包含階級鬥爭”,這就是反腐敗與階級鬥爭之間的區別與聯係。

同資產階級自由化相比,腐敗有一些明顯不同的特點。資產階級自由化集中地表現於政治領域,表現為直接針對著社會主義製度、黨的領導和人民政權的政治行為,而腐敗現象大量地存在於經濟領域,表現為貪汙、盜竊、行賄受賄等經濟行為;資產階級自由化活動具有明顯的自覺性和有組織性,而腐敗主要是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團牟取一己私利的個人行為,一般並無自覺的政治上的目的。因此,資產階級自由化活動具有鮮明的強烈的階級鬥爭性質,而腐敗分子的活動並非在任何意義上都具有階級鬥爭的性質。

腐敗與反腐敗的對立不隻是存在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它也存在於曆史上和當代世界的剝削階級社會之中。不同社會製度下腐敗與反腐敗的鬥爭有其共同的方麵,而剝削製度下腐敗與反腐敗的對立,顯然具有其完全不同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階級鬥爭的性質。

那麼,為什麼說當前我國社會中腐敗與反腐敗的對立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階級鬥爭的一種突出表現呢?

第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腐敗與反腐敗,同剝削製度下的腐敗與反腐敗相比,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它直接關係著社會主義製度、共產黨和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存亡,因而具有嚴重的階級鬥爭性質。

這裏需要明確回答“什麼是腐敗”的問題。縱覽古今中外紛然雜陳的腐敗現象,探究不同現象中共同的本質,我們可以將腐敗行為界定為:為了謀取私利而侵犯公眾利益,腐蝕、破壞某種現存社會關係的行為。主觀上有謀取私利的目的;做出了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引起腐蝕、破壞某種現存社會關係的後果,這三者是構成腐敗行為的基本特征或基本要素。腐敗現象存在於思想道德、經濟和政治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思想領域,它表現為損人利己的腐朽思想、道德和作風;在經濟領域,它顯露出非法攫取社會財富、侵犯公眾利益、魚肉百姓的實質;在政治領域,它表現出腐蝕、破壞社會機體和政權機構的嚴重危害性。腐敗最普遍、最突出的、危害最烈的表現,是以權謀私,即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權力,貪汙、賄賂、敲詐勒索,搞權錢交易,謀取一己私利。

不同社會製度和不同曆史條件下的腐敗現象,無不包含著上述共同特征和普遍本質。以上我們定義的腐敗概念是適用於不同社會的普遍性的概念。不同社會製度下反腐敗的經驗,可以相互借鑒、相互交流。但是,不同社會製度和不同曆史條件下的腐敗行為和反腐敗鬥爭,又各有其特殊性。腐敗和反腐敗,都是侵犯公眾利益或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但這“公眾利益”為何物,在不同社會製度下是有區別的。腐敗和反腐敗,都是腐蝕、破壞或維護某種現存的社會關係的行為,但是,由於在不同社會製度下存在著不同的生產關係、國家政權、法律製度和道德規範體係,因此,這“現存的社會關係”為何物,也是極不相同的。具體分析社會主義社會與剝削階級社會中腐敗和反腐敗的共同性和特殊性,才能揭示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腐敗和反腐敗對立的實質,從而認清它所具有的階級鬥爭的性質。

在剝削製度下,官員貪汙、受賄等腐敗行為,既侵犯被剝削勞動群眾的利益,也侵犯剝削階級的整體利益及其中某些團體和個人的利益。這種行為不僅直接對現存的社會製度和政權機構起著腐蝕、瓦解的作用,而且可能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激化社會矛盾,導致劇烈的社會衝突,危及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在王朝傾覆和剝削製度走向滅亡的過程中,腐敗起著催化劑的作用。因此,凡是具有遠見的統治階級代表人物,包括一些封建帝王這樣的最高統治者,都會開展反腐敗的鬥爭。中國曆代封建王朝建立了大量防範和懲處官吏貪汙賄賂等腐敗行為的法律規章和監察製度。當代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為防止國家官員貪汙受賄,也製定了相當嚴密的法律。清除社會機體上腐敗的癰疽,可以緩解被剝削、被壓迫群眾的苦難,也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此應該給予曆史的肯定。但是不應該忘記,剝削階級反腐敗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其剝削製度和政治統治,因而同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反腐敗相比具有本質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