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享有民主權利的主體來說,它的廣泛性不僅表現在人民的絕對多數上,如我國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占年滿18周歲以上的公民的99.97%,而且表現在人民代表的構成上。從多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看,大體上工農、知識分子、幹部、解放軍等占80%,其他勞動者和愛國者占20%左右。從民族看,我國55個少數民族,占全國總人口約7%左右,而他們的代表在多屆人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往往在15%左右,超過人口比例的1倍多。代表的廣泛性反映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反映出我國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和一切愛國者在我國政權中的地位。
——就享有的權利本身來看,我國的憲法以專章的形式載明了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的廣泛性也是中國曆史上前所未有的。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權利;宗教信仰的自由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人身自由權利,以及與人身自由有聯係的公民通訊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公民的批評、建議權利,申訴、控告、檢舉權利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公民的物質幫助權等在內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權利。此外,我國憲法還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保護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所有這些方麵的權利與西方社會相比也毫不遜色。當然,這些民主權利的充分實現是受社會經濟和文化條件製約的。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充分實現,還需要繼以時日,做出巨大的努力。
第二,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進程,建國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20年來,進展是不慢的。這20年是我國社會生機旺盛、社會生產力發展快、經濟實力增長幅度大、人民得實惠多,同時也是我國民主進程迅速的20年。無論在黨政分開、權力下放、社會監督的實施、社會協商對話製度的建立,還是基層民主生活製度的完善、選舉製度的改革等等,都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就拿選舉製度的改革來說,它包括:1、實行定期選舉。這對於破除過去實際存在的幹部領導職務終身製具有決定意義。2、實行縣級直接選舉。這極大地擴大了直接民主的範圍,是從間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發展的現實步驟。3、實行差額選舉。差額選舉把競爭機製引入了政治領域,既保證真正代表人民群眾利益和要求的候選人能夠脫穎而出,又為選民提供了選擇的餘地。差額選舉還使幹部的心理天平發生了變化,由隻對上級負責轉向也同時對人民群眾負責。4、實行村民自治。等等。
第三,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尚有不完備的地方和弊端,揭露這些弊端的不是別人,正是我們黨。這從《鄧小平文選》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例如鄧小平指出:“從黨和國家的領導製度、幹部製度來說,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家長製現象,幹部領導職務終身製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並且對這些弊端的主要表現、危害、特點和根源做了深入分析。正是在這種無情解剖的基礎上,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特別是“文化革命”的經驗教訓,得出了“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結論。
在我國,要真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克服弊端,必須排除各方麵的幹擾。既要排除“左”的方麵的幹擾,如片麵強調專政,忽視民主,像過去“以階級鬥爭為綱”那樣,又要排除右的方麵的幹擾,像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用西方民主來代替社會主義民主。10年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頭麵人物攻擊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個手法是攻其一點,不及其餘,根本否定社會主義民主的曆史進展,無限誇大它的弊病,竟把這種廣泛性的民主、進展迅速的民主汙蔑為“封建專製製度”;有的人甚至指責新中國到那時為止的40年耽誤了中國的民主進程,公然提出要請台灣諸公回大陸來推行民主政治的反動主張。從這種種既沒有曆史感,也沒有現實感的論調中可以看到,他們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是會把任何罪名都硬加給他們痛恨的社會主義民主的。
(2)積極地有領導有步驟地把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推向前進
無論是作為國體的民主,還是作為政體的民主,都有一個逐步完善和健全的過程。即使是資產階級形式上的民主也是經過幾百年的不斷演變,才到今天這個樣子,而且即使到了今天它也沒有達到盡善盡美的地步;何況社會主義民主在世界範圍內隻有80年的曆史,在中國隻有50年的曆史,更何況社會主義是在相對落後的國家中先後取得勝利的。
實現高度社會主義民主的目標是個過程。為什麼?這不僅因為民主受到客觀條件和環境的製約,而且還受到民主本身主觀因素的限製;不僅因為創造有利於保證和促進民主建設的條件是逐步的,而且消除影響民主的不利條件也是逐步的。就客觀條件來說,民主受到曆史傳統的限製,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水平的限製,受到某種違反民主原則的封建殘餘的影響等等。就主觀因素來說,無論是實現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也無論是民主意識、民主習慣的養成和樹立,都不是一個早上就能完成的,都需要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就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而言,它們隻能在民主的實踐中,針對暴露出來的弊端,才能做到。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就是要使作為國家形態的民主、非國家形態的民主,有規矩可循,有法律可依。例如,我們在民主選舉製度上實行定期選舉、縣級直接選舉、差額選舉,是向民主選舉製度化、法律化邁進了一大步。當然,完善定期選舉、差額選舉,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因為隻有在這種種選舉的實踐中,才能了解它們存在的問題,才能據此製定防止、避免這些問題的新規範。誰也不可能從一開始就製定出成套的完美無缺的選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