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司製傳統國有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國有企業的設立
國有企業的設立是為了使企業成立而依法進行的一係列法律行為及所經過法律程序的總稱。根據《企業法》第17條的規定,設立國有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產品為社會所需;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有自己的組織機構;有明確的經營範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於國有企業所處的行業不同,有的國有企業設立時,除應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有企業的設立程序可以概括為:申請、審批和登記。設立國有企業應該向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審批部門提出設立國有企業的申請,並由這些政府機關根據權限進行審批。設立企業的申請得到批準之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手續。國有企業的設立登記必須在開業之前進行,經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之後,方可以國有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二)國有企業的變更與終止
國有企業的變更包括國有企業的合並或者分立,以及登記事項發生重大的變化。合並是指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訂立合並協議而變成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國有企業的分立是指1個國有企業變成2個或者2個以上國有企業的法律行為。登記事項的變更是指企業登記注冊的事項發生了變化,例如企業名稱的變化、住所的變化、法定代表人的變化等等。國有企業的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登記注冊的事項,必須依法進行。在發生了變更之後,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之內,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國有企業的終止是指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消滅。企業終止的原因可以歸結為歇業、被撤銷、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國有企業終止的,應該依法進行清算,並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之後,還應辦理注銷登記,方告終止。
二、公司製國有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無論是新設一家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公司,還是由原國有企業改製為公司,可以選擇的公司類型有兩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對這兩種類型的公司設立條件與程序、變更和終止的事由及程序都做了詳盡的規定。公司製國有企業應當滿足這些法定要求方可有效成立、變更和終止。(詳見第二章公司法相應內容)
案例5-1
某國有甲廠產品銷路不好,虧損嚴重,2001年看到本廠地理位置優越,於是決定興辦酒樓餐飲企業,拿出門麵樓一座,作為該實體使用。並向銀行貸款600萬元,用作裝修和添置設備,企業取名富麗華酒店,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資金1600萬元,其中大樓作價1000萬元,向銀行貸款600萬元,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性質為全民所有製企業。由於沒有相應的管理人員,服務質量較差,入住率較低,酒店又聘請臨時導遊私自接團,開展旅遊業。工商部門接到舉報、進行查處中發現,甲廠並沒有將大樓過戶,貸款也是以富麗華酒店的名義所貸。
本案中,甲廠以新設立的富麗華酒店名義貸款,且新設酒店的經營場所沒有進行過戶,仍然屬甲廠建築,富麗華酒店既無資金,又無場地,又沒有懂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雖然領取了營業執照,但並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國有企業設立條件,屬無效行為,應當吊銷酒店營業執照。富麗華酒店開展旅遊業的經營行為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應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