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
(一)非公司製傳統國有企業
計劃經濟體製下,國有企業完全是政府機關的附屬物,國有企業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改革開放以後,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改革賦予國有企業法人資格,國有企業理應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財產。《企業法》第2條規定,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理論獲得立法的認可。
《全民所有製工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又進一步界定國有企業經營權的內涵,包括14項基本權利,即生產經營決策權、物資采購權、產品銷售權、進出口權、產品勞務定價權、聯營兼並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債券發行權、資產處置權、內部機構設置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和拒絕攤派權。其中資產處置權的行使,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二)公司製國有企業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3、4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製國有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對企業全部財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對由國家投資而形成的企業財產享有獨立於國家投資人的權利;國家享有股東的應有權利。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後,在價值形態上並不喪失其國有資產的特性,國家向企業投資,是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而積極行使其權利的表現。
案例5-2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依據《公司法》,通過業務、資產、債權債務、機構、人員等方麵的整體重組改製後,以獨家發起方式於2000年2月28日設立的股份製企業。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67.8億股H股股票於2000年10月18日、19日分別在香港、紐約、倫敦三地交易所成功發行上市;2001年8月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發行國內公眾股28億股。目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為867.02439億股。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持有的國有股約占總股本的55.06%,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持股約占22.36%,外資股占19.35%,國內社會公眾持股占3.23%。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全資子公司、控股和參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共70餘家。
上述材料中,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屬大型國有企業,對由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企業財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獨家發起設立,該公司股東既包括中國石化集團公司,也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和境內外其他投資人。該股份製公司對其全部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國有資產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參股公司,均各自對公司自身財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
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一)非公司製傳統國有企業
依《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傳統國有企業主要采取廠長(經理)負責製,內部設有企業管理委員會,實行黨委會、職代會、工會的“老三會”製度。
1.國有企業的廠長或經理
根據《企業法》的規定,國有企業的廠長或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企業。在企業的內部,要建立起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係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負全麵的責任。
廠長在企業中行使下列職權:決定或者報請審查批準企業的各項計劃;決定企業的行政機構的設置;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提出企業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規章製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依法獎懲職工,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