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有關廠長產生方式的規定體現了政府主管部門與職工代表相結合的精神。具體的產生方式可歸納為兩種:第一種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但是須要征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第二種是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但是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無論具體采用上述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均應由政府主管部門予以決定。
2.職工的民主管理製度
根據《企業法》的規定,企業職工享有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一項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即企業的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報告,並對其提出意見和建議;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製度;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二)公司製國有企業
依《公司法》登記成立的國有企業,一般設有規範的公司型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監事會為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督機構,三會相互獨立、相互製衡。
實踐中,由於國有企業公司化改製的不規範、不徹底,還存在很多既非典型的廠長經理負責製,也非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而是兩者混合的產物。例如,有些國有企業依《公司法》登記成立,卻不設董事會,而實行總經理負責製;有的隻設董事長;有的國有企業依《企業法》登記成立,卻也設有董事會;有的國有企業中董事會和總經理實行分權,執行、監督機製缺失。因此,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規範化設置仍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案例5-3
鴻雁服裝廠是某市民政部門下屬的一家國有企業。1996年由其主管市民政部門任命李某為廠長。李某領導有方,上任以後企業效益有了很大提高。2000年李某任期屆滿,該企業原主管部門決定任命張某為企業廠長。但職工認為張某將其原先任職的一個發展良好的企業搞到瀕臨破產,出任服裝廠廠長不妥,所以該服裝廠以工會的名義給市民政部門提交了1份建議書,要求留任李某。李某同時也表示願意留任。該民政部門認為這是李某一手策劃,故堅持對張某的任命決定,並給予李某以黨內警告處分。民政部門的決定引起鴻雁服裝廠廣大職工的義憤,遂以職工代表大會的名義選舉李某為服裝廠廠長,拒絕張某到任,並積極向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本案中,由於該市民政部門並沒有決定由企業職代會選舉產生廠長,職代會選舉廠長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企業法》第52條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沒有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企業職代會並不具有相應的職能。另一方麵,市民政部門在處理該糾紛時方式顯然不妥,在具體任命廠長時未能做好調查研究工作,激化矛盾,既不利於企業領導人的更換,也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有必要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