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壟斷與反壟斷法
(一)壟斷的概念
世界上並沒有關於壟斷的一般定義,概括各國反壟斷法的特點以及反壟斷立法的目的,我們認為,所謂壟斷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在特定市場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與其他經營者合謀,排除或限製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所謂特定市場是指經營者就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從事競爭所涉及的區域或範圍。
壟斷是自由競爭的結果,但其後果卻是競爭機製的正常運轉受到了扭曲和損害。在壟斷資本主義形成過程中,包括卡特爾、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多種形式在內的壟斷組織大量出現,競爭機製的作用受到了限製,市場活力嚴重不足,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遭到了破壞,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全社會的經濟效益呈現出不斷下降的趨勢,經濟機會均等、經濟權力平等的理念愈來愈難以實現。在這樣的社會經濟背景下,如何使競爭機製正常地發揮作用,如何保護經濟地位處於劣勢的中小企業和廣大消費者,保障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成為重要的法律課題。
我國隨著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壟斷也相應產生。尤其是在我國,計劃經濟體製形成的觀念和習慣做法還在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在經濟生活中,不願意按照市場規律辦事,行政行為不適當地幹預甚至參與市場經濟生活的現象非常普遍。因此,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除了行業壟斷和經濟壟斷之外,還有非常嚴重的行政性壟斷。甚至可以說,行政性壟斷在當前是更普遍、更突出的壟斷行為。而且,由於種種原因,這種行政性壟斷行為在短期內不可能完全消失。眾所周知,經濟壟斷會使企業獲得超額利潤,而行政性壟斷往往會導致企業組織管理的低效率和資源運用的低效率。因此,行政性壟斷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壟斷行為的出現,在法律上是傳統民商法所奉行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異化物,對於壟斷行為的遏製,民商法深感力不從心,因此,需要反壟斷法這一經濟法的核心法加以有效規製。
案例9-4
1998開始的美國司法部訴美國微軟公司壟斷案是近年來世界範圍內影響最大的反壟斷案。1998年5月18日,美國司法部和19個州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出起訴,政府一方指控微軟在操作係統領域采取非法壟斷行為,並將這一壟斷地位擴大至瀏覽器市場,此外,還非法將IE與Windows進行捆綁出售,並與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達成秘密的非法交易。2000年4月4日,聯邦法官傑克遜判定微軟違反了反壟斷法,把捆綁銷售作為阻礙競爭的手段,維持微軟的壟斷地位。2000年6月8日,微軟被裁定一分為二。微軟提出上訴,2001年6月28日,上訴法庭推翻傑克遜法官的判決,重新審理此案。2001年9月7日,美國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對微軟進行拆分。2001年11月1日,美國司法部和微軟達成過渡性協議。至此微軟壟斷案告以段落。
(二)我國製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
反壟斷法已體現了其在市場經濟中舉足輕重的地位,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的核心,甚至被一些國家視為“經濟憲法”、“市場經濟的基石”、“自由企業大憲章”。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規製壟斷行為的反壟斷法法典。但是,壟斷行為對建立市場體係的危害性已經日顯突出,我國也在不斷地采取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遏製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最早對壟斷進行規範的規範性文件是1980年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該文件明確地將“地區封鎖”、“部門分割”、“采用行政手段保護落後、抑製先進,妨礙商品正常流通”的行為界定為不合法。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反壟斷問題從不同角度有所規範,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證券法》、《合同法》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於禁止處於獨占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製競爭的規定。在《公司法》、《證券法》和《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如關於企業合並的限製壟斷的規定。
2003年6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製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5種行為被列為價格壟斷,包括: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製限定其轉售價格;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於商品自身成本;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對反壟斷問題有所涉及,有的還是在較高立法層次上對反壟斷立法的探索,填補了我國反壟斷法律製度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對日盛的壟斷行為有所遏製,並為今後製定反壟斷法積累了經驗,但是,由於受製於立法目的,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有關法律、法規,未能對反壟斷問題做全麵、係統的規定,距離維護公平有效競爭的要求、保障市場秩序仍然有非常大的差距。因此,我國亟待製定一部專門規製壟斷行為的反壟斷法。
(三)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
壟斷與不正當競爭都具有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危害性,因此,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相同的任務,即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使市場活而不亂。同時,由於壟斷源於競爭,甚至是不正當競爭所追逐的目標,是競爭的異化,而且,一旦壟斷形成,必然會限製甚至扼殺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也是相互關聯、相互配合的。但是,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對市場競爭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有較大差異,不正當競爭危害的是具體的、個體的經營者的正當利益,直接後果是競爭過濫;而壟斷則是限製競爭,導致有效競爭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場或者特定經濟領域的整體,甚至是整個國民經濟。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也有所不同,各有側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製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反壟斷法以貫徹國家的競爭政策為宗旨,從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出發,規製的是壟斷行為,防止和改變有效競爭不足的局麵。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保護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維護公平競爭的,而反壟斷法則是從保障整體市場正常運轉的角度來維護公平競爭的。所以,隻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有機結合,才能構架完整的競爭法體係。
二、反壟斷法律基本製度
(一)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反壟斷法以壟斷行為和限製競爭行為作為規製的對象,對於經濟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具有兩個原則,即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
本身違法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損害競爭的行為已經被司法判例或者製定法明確地確定為本身就是違法,無須通過對其他因素的考慮去判斷。例如,固定價格、限製產量或劃分市場的協議以及聯合抵製等行為,對競爭的損害是明顯的,不會因其他因素的影響而有實質性改變,所以,對其危害性無須加以證明,隻需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可。
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製,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的行為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作出判斷。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的適用更好地適應複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
(二)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
概括各國的反壟斷立法,反壟斷法規製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壟斷和濫用市場壟斷地位、協議限製競爭、控製力過度集中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方法。從我國的現實經濟生活來看,上述行為均有程度不同的表現,此外,還存在著經濟體製轉型期幾乎不可避免的特殊形式的壟斷行為,即行政壟斷。一般地講,反壟斷法律製度的實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