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唯識學的因果論
識如何能變現一切諸法之境界?唯識學謂第八阿賴耶識內變身根,外變器界;複由轉識托此根身器界之本質,而變現人之五官所見到形形色色山河大地等境。此即第八阿賴耶識與轉識有互為緣生之功能。所謂緣,即含有“四緣十因”之存在,如《唯識三十頌》雲:“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此偈明四緣及明緣生相。第一、第二兩句明因緣,第三句“以展轉力故”明等無間、所緣、增上三緣。《成唯識論》雲:“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世間。”既有緣則必有因,二法相待,緣不離因故,如火與焰。且十因即於四緣而建立,如《成唯識論》雲:“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知四緣十因是唯識學的緣生理論。故將四緣、十因、五果略述如下:
一切色心諸法,並不能自然而生,必須依靠眾多的因緣,方得生起,這就叫緣生。總的說來,這就是四緣。四緣即賅括一切有為法之生起所憑借之四種緣,常與“六因”同時論述。“四緣”係從“果”之產生而考察各種“因”之起源,“六因”則側重說明業報得以產生之條件。佛教各宗對於因緣論之看法各異,以大小乘而言,小乘較具代表性者為說一切有部(《發智論》、《大毗婆沙論》)及俱舍宗(《俱舍論》),大乘以瑜伽行學派(《唯識三十頌》、《成唯識論》)之說為主。四緣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大小乘皆說之,惟說法互異;六因為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主要是《發智論》、《大毗婆沙論》、《俱舍論》等小乘論典所說。小乘並把能作因包含四緣中的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而將因緣一項開演為其他五因。而唯識學則將四緣所依處開十種分類,是為“十因”,即用以說明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得以產生之十種原因。若將四緣、六因、五果等三學並舉,則可合為佛教因果論之完整思想。
一、釋四緣
一切法莫非緣生,“緣”通名“原因”或“條件”,共分為四種: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
1.因緣。因緣者,即引生自果之原因,因緣對所生果有決定性,故又名“親因”或“真因”。凡一法之生,原因至多,而此眾多之原因中,通常把引生果之主要條件叫做“因”,次要條件叫做“緣因”。“因”也是眾多條件之一,故名“因緣”。唯識學者把因叫做“種子”,把果稱做“現行”,種子能生現行,叫做“種生現”,如樹之種能生樹,“現行”也能變更種子,叫做“現熏種”,如現在之樹能生新種,因為水土、日光、肥料、空氣、人工等條件的變化,樹或茂盛或不茂盛,其所生新種或優或劣,必與舊種有所不同,這說明種受了現行的熏習(即影響)而發生變化,故名“現熏種”。又如人們對某一種事物有個想法,根據這個想法(因或種子),發生一種行為(果或現行),例如將果樹、花木進行嫁接——這也是種子生現行或因生果,隨後在行為的過程中,又接觸了新的事物,得到了新的經驗,於是改變以前的想法,這便是“現熏種”或是“果又成因”,另生新果。又如勞動創造了工具,勞動是因,工具是果;有了新工具,又使生產力增強了,工具又成了因,生產力增強了成了果。如此因果相生,發展無已,變化無窮,這就是一切社會或自然現象發展進化的規律。
2.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是專就心理現象而說的。所謂“等”就是“同等”或者“一樣”的意思。所謂“無間”,則是毫無間斷的意思,人們前念為後念生起之原因,如無此“前念”,必無“後念”。前念即滅,後念繼生,二念體用同等一樣,而且二念之間無有斷,有如呼吸相續,一呼一吸,生生不已,念念不停,故前念為後念之等無間緣。如無緣,心念便歸停止。
3.所緣緣。“所緣”的“緣”字是“攀緣”的意思,如心裏想一件事,心想為“能緣”,事為“所緣”。眼看電影,眼識為“能緣”,電影為“所緣”,故“所緣”即是心識的“對境”,能引起心識的“能緣”作用。“所緣境”即是“能緣心”的“所緣緣”,如無“所緣境”這個條件,則心識不能起“能緣”的作用。“所緣緣”有親、疏之分,“親所緣緣”者與“能緣心”相伴而起,不能相離。例如眼識對色境,能見之能力(見分)與所見之影像(相分),二者不能相離,“相分”之為“見分”之“親所緣緣”。而影像必有實在物質為其本質,此本質與見分相離,即為“見分”之“疏所緣緣”,如無“疏所緣緣”即無“親所緣緣”,如無“親所緣緣”即不能起能緣之心法。故“所緣緣”亦係專就心法而說。心因境起,為佛教因果論之一原則,故佛教基本上不屬主觀唯心論的範疇。在中國,自俱舍、唯識二宗衰竭之後,因果之理法不明,一般佛教徒斷章取義看《華嚴經》上有“一切唯心造”的一句話,便機械地執著於“唯心識”,脫離現實或逃避現實,造成在深山古寺關起門來坐禪念佛,或談玄說妙,隻求唯心淨土明心見性,不管眾生死活的現象,這不合乎佛教智悲雙運、普度眾生之本旨。
4.增上緣。所謂增上緣是謂一種事物對於其他事物有助其生長或阻礙之不令生起之作用,此種事物便為其他事物的增上緣。於其他事物能助其生長者,如肥料、水土能生花草,是為“有力增上緣”。於其他事物,雖不能直接助其增長,而亦不障礙其生長者,為“無力增上緣”。有力及無力增上緣,皆屬於“順增上緣”。於其他事物障礙之不令生長或生起而令之破滅者,如冰雹之於農作物,爆炸之於建築物,是為“逆增上緣”。此緣範圍廣,凡世界上任何一事物皆為其他一切事物的“增上緣”,即是前述的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亦屬增上緣。由於增上緣的這條原則,便建立了“萬法一體”和“諸法無我”的宇宙觀。
以上四緣,第一種亦因亦緣,其餘三種隻是“緣”而不是因,色法生起,必須“因緣”、“增上緣”二緣;心法必備四緣;無有一法隻從一緣生者,亦無有一法不待緣而生者,故曰:“一切法(除無為法),皆是緣生。”
二、釋六因
《俱舍論》為分別說明四緣中的“因緣”、“增上緣”而建立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分別略釋於下:
1.能作因
此因即四緣之中的“增上緣”,因能作果,能作即因,故名“能作因”。一切法生起時,必須能引生此法之各項條件具備,同時又無他法為之障礙,然後此法得生。能引生此法之“能作因”名為“有力能作因”,如肥料、水土於農作物;不障礙此法之“能作因”名為“無力能作因”,如虛空之於萬物。任何一有為法,其餘一切法皆為此法之“能作因”,而此法亦為其餘一切法之“能作因”。如勞動與生產,勞動是因,生產是果;經濟與文化,經濟之發展是因,文化之發展是果。這種因果關係都屬於“能作因”範疇。
2.俱有因
俱有即同有之義。因果同時同處而有,二者互相依賴,無此則無彼,俱有即因,故名“俱有因”。又可分為“互為果俱有因”與“同一果俱有因”兩種。“互為果俱有因”指二法以上,彼此互有因果,例如一個三角形,三角相對,此一角為因,其餘兩角為果;其餘兩角為因,此一角為果。失去任何一角,則其餘兩角亦不能存在,故必須三角俱有。生產工具、生產原料與勞動也是三者互為因果,三者缺一,其餘者便失去了在其生產上的作用,所以在生產的意義上說,這三樣也是屬於“互為果俱有因”。又如寺廟叢林中的方丈與僧眾,工廠中的廠長與工人等,凡是相對而起的事物在因果關係上,都屬於這個範疇。“同一果俱有因”謂有為法、數法互相依助而同得一果,如同一鼎三足,失其一足鼎便傾倒,而失去了鼎的作用,鼎不能成為鼎了,其餘兩鼎足亦不能複成為鼎足矣!如車廂與車輪底盤合而為車,二者不可缺一,任缺其一,便無所謂車,也就無所謂車廂與車輪底盤了,這都是屬於“同一果俱有因”的範疇,世界上的事物,有的是前後相生,在前者為因,在後者為果,這樣的因便是“能作因”,也有同時互相依助的,這樣的因便是“俱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