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唯識學的因果論(2 / 3)

3.同類因

因果相似,名為同類,同類之因,名為“同類因”。在有為法中,同類前後相生,前者為後者之“同類因”。例如前念善心生後念善心,前念惡心生後念惡心。此因即“能作因”之一部分,專就善惡性而說,不適用於色、心等事相。

4.相應因

“相應因”即“俱有因”中專屬於心理現象之部分,俱有因乃普遍適用於一切事物之因果法則,而相應因則適用於心理現象之因果法則,心法與心所法同時相應資助而生,以心法為因可以引發心所,以心所為因也可以引發心法,彼此互相應答,故名“相應因”。例如:眼識這個心王領花的美色,貪心所亦能領花的美色,見美麗的花而起貪求心,心王起,心所亦起,如無領鮮花的美色之心王的作用,亦無貪求花的美色之心所的作用,二者同時俱有,故為“俱有因”,亦為“相應因”。又如,我們的“意識”了別“三法印”,同時生起了信仰“三法印”的心所作用,了別與信仰二種心理作用也是同時相應俱起的。再如,心王“意識”了別了自己的錯誤,同時便必定引起掩蓋錯誤的“惡心所”作用或是引起慚愧悔改的“善心所”作用。了別與文過(掩蓋錯誤)或是慚愧的兩種心理作用,也是同時相應俱起的,這都屬於“相應因”的範疇。

5.遍行因

指專就一切煩惱之起因而言,亦屬“同類因”。同類因分善、惡與不善不惡。善念生善念,惡念生惡念,不善不惡念生不善不惡念,同類相生。而惡念中三個根本煩惱——癡(無明)、疑、惡見,為一切煩惱之普遍原因,即由此三種根本煩惱能生一切煩惱,故名“遍行因”。煩惱由迷惑而生,所謂迷惑就是主觀的想法和客觀存在的不相符合。如果主觀的想法和客觀存在相符合,所作所為便符合自然規律,一切事都可迎刃而解,有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之妙。當時機沒有成熟的時候,不需性急、冒險;當成熟的時候,也不需頑固、畏縮。凡是犯急性、畏縮等病的,都是不了解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而隻憑主觀、妄想、貪求。自己的妄想貪求不能實現,便發生了嗔、怨、嫉、恨等惡念,由惡念而起不正義的惡行,便煩惱重重無盡無休而生起痛苦。

眾生的迷惑即主觀想法與客觀存在不相符合,有如黑夜或盲人瞎馬,亦稱“無明”。因為“無明”便胡亂猜想,這便是“疑”,“疑”的結果便以東為西,持無作有,認黑為白,這便是“惡見”。此三種煩惱謂根本煩惱,其他一切煩惱莫不由此而生。總括眾生的迷惑,可分為五種:(1)迷宇宙現象之果體;(2)迷宇宙現象之原因;(3)迷宇宙之涅槃實相(這包括主客觀的統一,事理的統一,動靜的統一,空有的統一等);(4)迷任何認識宇宙實相的方法;(5)迷宇宙現象之變化差異(就宇宙整體實相看,無往而不統一,就宇宙種種個別現象看,無往而不差別。統一不礙差別,差別不礙統一,隻見統一不見差別、隻見差別不見統一也是迷。例如,一手五指,五指即一手,一手即五指,離手無指,離指無手;手為統一,指為差別;如五指毫無差別,也同樣不能起手的作用)。有此五迷,若想便錯,舉動皆非,故為一切煩惱、罪惡、痛苦之遍行因。

6.異熟因

佛法把整個宇宙和宇宙中個別現象統一起來,人生是宇宙中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同樣和整個宇宙是統一的而不是互相獨立的,如果互相獨立便違反了因果律或因緣生法。所以一個人有一個人的宇宙,一個人的因果變化,也就是他本人宇宙因果的變化。因果變化相同的人們其宇宙亦相同,其因果變化有一部分差異,則他們的宇宙亦有一部分差異。例如工人的經濟生活因果變化相同,所以他們對於社會的看法相同,也就是說社會存在對他們反映相同而造成他們的思想意識相同,也就是說,工人們有工人們的宇宙。至於私人企業家,同樣也有私人企業家的宇宙。工人們的宇宙和私人企業家的宇宙在經濟生活方麵是不同的,因為這兩者的經濟生活因果變化是不同的;至於自然生活方麵(如饑渴思飲食,入水則濡,入火則焦,見山知高,見水知低……)則是相同的。整個人類和一種生物的宇宙(包括本身在內)或好,或壞,或苦,或樂,是以他們過去世所作的善或惡為其原因,善行則結好果、樂果,惡行則結壞果、苦果。行為有善惡之究,而宇宙隻分好壞苦樂,無所謂善惡。因果之性相異,且因在前果在後,如禾穀異時而熟,故名異熟因,果名異熟果。

三、依十五依處立十因

唯識學者依《瑜伽師地論》及《成唯識論》等,又按“因”的“依據處”分立“十因”。而此“十因”即“四緣”,四緣是籠統說法,十因是詳細說法,並非“四緣”之外有“十因”。譬如人可分為男、女,又可按國籍分為中國人、日本人、美國人、英國人,而不論哪國人,也不外男、女兩類。

所謂“所據處”,佛典簡稱“依處”,共分15種:(1)語依處;(2)領受依處;(3)習氣依處;(4)有潤種子依處;(5)無間滅依處;(6)境界依處;(7)根依處;(8)作用依處;(9)士用依處;(10)真實見依處;(11)隨順依處;(12)差別功能依處;(13)和合依處;(14)障礙依處;(15)不障礙依處。依十五依處立十因:

1.依“語依處”立“隨說因”。語依處者,謂宇宙間一切事物的義理不能離語言,語言由於想象,想象由於假名。例如“人皆有死”是個義理,這個義理離“人皆有死”一語,如何能表達呢?而“人皆有死”又是“人”和“死”等假名(為代表事物而假立的名字)想象而起,是故由事物生想象,由想象生語言,由語言表達義理,欲說義理必依語言,故依“語依處”立“隨說因”。

2.依“領受依處”立“觀待因”。領受依處者,謂能受所受,彼此依賴,如饑思食,“饑”為“能受”,是因;“食”為“所受”,是果。如見水思飲,水為能受,是因;飲為所受,是果。又如種瓜得瓜,種瓜與得瓜同為所受,而種瓜是因,得瓜是果。再如多愁善病,多愁與善病同為能受,而多愁是因,善病是果。如此,能受是主體,所受是客體,主體客體互相觀望對待而發生因果關係,故依“領受依處”立“觀待因”。

3.依“習氣依處”立“牽引因”。習氣依處者,種子之別名,凡種子未得助緣尚未成熟之際名“習氣”。某一種習氣必為某一種行為之原因,依於某一種習氣引起某一種行為,如惡習氣引起惡行為,善習氣引起善行為,如是,習氣是因,行為為果,而習氣與行為之關係並不十分緊密,尚待助緣然後結果,隻是由因引果,並非由因生果,故依“習氣依處”立“牽引因”。

4.依“有潤種子依處”立“生起因”。有潤種子者謂“因”已成熟,補緣具足即能生果,如豆遇水則生豆芽,遇水之豆種即“有潤種”是因,豆芽是果,豆芽由豆種直接生起,故依“有潤種子依處”立“生起因”。